【以案释法】注意了@假一赔十,可别以为消费者就好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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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3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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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的由来

“315消费者权益日”是国际性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概念是由一家非盈利组织“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在1983年确定的,宗旨就是对消费者进行教育,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并且处理消费者投诉,帮助消费者挽回损失。

自从1991年央视315晚会以来,每年都会曝光大量消费者关注的质量问题,深度揭露消费环境存在的问题,目的是为了促使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企业认识到自己存在的不足,315晚会对国人生活水准的提高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案例:

2017年10月19日,因生活需要,覃某在广西某洋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日本、韩国馆购买了10盒“高丽红参将军饮料”,单价648元/盒;9盒“高丽红参精(果味酱)”,单价450元/盒;共付价款10090元。覃某买回家后,食用了1盒“高丽红参将军饮料”及1盒“高丽红参精(果味酱)”,发现上述产品包装加帖的标签与原外包装不一样,同时与内包装也不一致。其中:“高丽红参精(果味酱)”原进口内外包装配料均有:白芍、当归、川芎、灵芝、苍术、黄芪、五味子;“高丽红参将军饮料”原包装内外配料有:刺五加。覃某于2018年1月17日向钦南区法院提起诉讼。

钦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涉案商品是食品,其配料里面添加了药物,药物不在药食同源名单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广西某洋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广西某洋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覃某货款10090元;二、被告广西某洋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覃某货款100900元。

作为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了你们九项基本权利,赶紧来了解一下:

01

人身、财产安全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你卖的东西,不要有毒有害。

02

知悉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你要跟我解释清楚。

03

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选择提供商品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卖不卖由你,买不买由我。

04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休想强制我消费。

05

求偿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让我吃亏上当,赔死你。

06

结社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二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抱团维权力量大。

07

受教育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我读书少,但不要骗我。

08

受尊重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不要瞧不起我哦,我......

09

监督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不管你是谁,我是人民我怕谁?

注意了@以下这些常见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发生在你身边的,请坚决抵制: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行为;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真实名称或者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的;

8、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对商品价值做虚假宣传的;

10、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条款提供商品的;

11、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经营者有上述行为,消费者可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向经营者提出索赔要求,索取赔偿的数额应按所购买的商品的价格和接受服务的费用双倍返还法。

经营者有上述欺诈行为,又拒不接受消费者的赔偿要求,消费者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提出控告,不能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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