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妹子说法】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证为子女加名,离婚后一方反悔能算撤销赠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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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3 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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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淄博市妇联与市司法局、市律协联合开展了公益律师值周接访活动,即公益律师在市妇联值班接访半天,并负责本周妇女儿童法律咨询的解答。本周值班律师:

姜卫慧

姜卫慧,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律本科,办案高效严谨,待人热情,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擅长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纠纷,努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执业机构:山东圣德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825336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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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案例

【基本案情】

王女士与张先生协议离婚,考虑到女儿尚未成年,王女士与张先生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有夫妻共同房产一套,现协商归男方和女儿各半,男方须于离婚后一周内在房产证上加上女儿名字”。

离婚后,张先生不肯履行上述约定,女儿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先生配合其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双方各占有50%的产权份额。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有关房屋的处理有效,判决张先生履行离婚协议房产加名约定。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该案,张先生表示离婚协议中有关房产证加名的约定是赠与,自己有权撤销赠与。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其女儿一审诉请。张先生女儿则认为离婚协议是有效的,各方均应诚信履行,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与张先生达成的离婚协议涉及婚姻关系的解除、抚养权归属、房产处理等多方面内容,这些内容互为前提,构成一个整体,其中有关房产的处理实为向二人之女履行的第三人条款。基于债的相对性原理,该条款并非在张先生与其女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而属于利他合同的范畴,故张先生有关在系争房屋权利转移前可任意撤销赠与的主张不能成立。同时,王女士、张先生二人之女作为离婚协议利他条款的利益第三人,有权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要求张先生履行相应义务。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利他合同是当事人一方约使他方向第三人给付,第三人因而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的合同。

离婚协议若约定一方向第三方给付,该约定内容属利他合同范畴,并非赠与合同,不适用赠与合同关于财产权利转移前可撤销的规定。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涉及子女有关的条款完美的契合着利他合同的特征。首先,这些条款系夫妻双方自愿签订,符合双方的意思表示。子女没有参与到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并未有对这些条款作出意思表示,子女并非合同的当事人。其次,这些条款均是为子女的利益签订。利他合同的最大特征便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订立契约。这些条款符合具有生计扶养照顾性质的利他合同。最后,离婚婚协议在内容上具有复合型,尽管关于财产的处分问题上是一个财产性的法律问题,但是在对这些条款认定时应该充分考量其亲属身份行为,尤其是在涉及到子女的财产方面。因此,在对离婚协议中涉及子女利益的财产问题处理时应当充分考虑子女的弱者地位,保障子女在父母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条款时的独立请求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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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齐妹子说法】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证为子女加名,离婚后一方反悔能算撤销赠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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