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人针对无效请求提交答辩和证据的最后时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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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11 1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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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您好:

  专利权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技术词典、技术手册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文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

  在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专利权人可以删除权利要求或者权利要求中包括的技术方案。

   仅在下列三种情形的答复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以删除之外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1)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书。

  (2)针对请求人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补充的证据。

  (3)针对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引入的请求人未提及的无效宣告理由或者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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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人:8058号咨询员

答复日期:202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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