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南非非资源类产品的出口由不同的法律赋予相应的主体进行管制。了解这五部法律就了解了易腐产品、农产品、肉类等产品出口的管制主体与规则
●1983年《易腐产品出口管制法》
●1990年《农产品标准法》
●1996年《农产品销售法》
●2000年《肉类安全法》
●2002年《国际贸易管理法》
中国从南非进口的非资源类产品可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农产品及其初级加工品、肉类制品、鱼类、动物毛及其纺织品、饮料类、皮革制品、饲料等;二是工业初级加工品与化工品等。第一类产品既是我国重点扩大进口的对象,又与南非激励农业发展政策相契合。南非对这类产品出口的规定非常全面且细致,主要有五部法律:即1983年《易腐产品出口管制法》、1990年《农产品标准法》、1996年《农产品销售法》、2000年《肉类安全法》和2002年《国际贸易管理法》。
1983年《易腐产品出口管制法》
在非资源类产品中,农产品、肉类等属于《易腐产品出口管制法》(1983年第9号法)中规定的“易腐产品”,因此这类产品的出口需要遵守该法的相关规定。南非易腐产品出口管制委员会(the Perishable Products Export Control Board,下文简称委员会)依该法设立,由南非各大出口集团代表、南非农业协会的提名人和运输部长指定的人等组成,是具有民间自治与政府管控双重性质的组织,主要负责管理易腐产品出口的运输,是管理特定产品出口过程中运输环节的专业组织。具体而言,该委员会负责管制易腐产品的出口装运,控制所有从南非出口易腐产品的运输订单,包括根据不同的易腐产品决定合适的装运港、运输工具与装运时货物存放的位置;有权要求出口商提供关于要出口的易腐产品估价和其他详细信息,也有权要求船东提供南非境内所有港口指定船只可装易腐产品的空间数量装运信息;有权通过询问、谈判、合同等方式为处理和运输易腐产品提供合适的港口设施和运输空间等条件;有权对其他国家部门或有关人员提出运输和处理易腐产品的建议;有权统一易腐产品的出口运费。所有易腐产品的出口商必须在该委员会进行登记,出口易腐产品必须遵守该委员会的规定以及达成的协议,不得向委员会提供关于易腐产品的虚假信息,任何人不得违反法律或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披露他人信息。如果违反了这些规定,将处以5 000南非兰特以下罚款或三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罚。违反的出口商还可能被撤销经营资格。
1990年《农产品标准法》
南非对农业发展十分重视,为此于1990年制定了《农产品标准法》(1990年第119号法)。该法规定,农业部长掌握南非的农产品标准以及其出口管制的权力。农业部长有权指定一名执行官(executive officer)负责相关工作,该执行官行使的权力与履行的职责都必须来源于且遵循法律的规定与部长的授权。农业部长还可以给特定的一类产品指定一名代理人(assignee)。该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企业、机构等组织,但必须具备对这一特定产品的相关知识且遵守法律的规定、接受执行官与农业部长指示的约束。在农产品出口管制方面,出于法定目的或在农业部长认为有必要的法定情形下,农业部长有权禁止某类农产品从南非出口,可以决定禁止向哪些国家出口该农产品、限定该农产品出口的数量和方式。在有指定代理人的情况下,代理人负责制定申请该禁令的时间、方式、费用等相关规定。但被禁止出口的农产品不是绝对禁止出口,存在例外情形,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被禁止出口农产品是作为实验品出口或符合执行官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形;二是不违反进口国的强制性法律规定;三是该农产品符合执行官规定的出口数量标准以及在管理、包装、商标、标签的要求。该标准与要求只能在执行官的办公室或执行官指定的其他办公室里免费查看,如果要获取该信息则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如果违反了该标准与要求,初犯将处以罚款或两年以下监禁,累犯将处以罚款或四年以下监禁。
1996年《农产品销售法》
《农产品销售法》(1996年第47号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是优化农产品出口收益。依据该法成立了南非国家农业销售理事会(National Agricultural Marketing Council,下文简称理事会)。它在农业事务部长领导下负责审议民间相关利益团体的提议,在农业部长授权下或依职权对制定、修改或废除农产品销售的相关政策进行调查、报告与建议,能帮助农业部长更好地履行职责的得力组织,也是官方决策与民间民意沟通的“中间人”。在农产品出口管制方面,农业部长有权在《公报》(Gazatte)上以公告(Notice)的方式对相关市场主体进行指导,内容包括出口什么种类的农产品、处理该农产品的方式、出口的特定日期或时期、出口特定的目的地以及可能公开的交易信息和交易成本等。理事会可以对以上农业部长发布的公告提出建议。理事会在提出建议时,会充分考虑一些相关因素,比如给外国市场提供多样化的销售渠道、不同种类的农产品供应需求、农产品出口前的价值是否会增加、潜在出口商是否投资相关市场或打算开发新市场、出口商是否会为小规模农民进入市场提供便利或表明其有意提供便利等,以帮助农业部长作出科学的决策。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农业部长会在与理事会协商后,在《公报》上发布禁止从南非出口的农产品类别的公告。在农业部长发布禁令之前,理事会会在相关媒体上发布说明,以提前告知民间相关利益团体注意即将要发布的禁令内容,并在一定期限内向他们征集意见。在必要的情况下,理事会还可以依法临时组建专门审议这些建议的委员会。在调查决策在民间相关利益团体的支持率与充分考虑论证收集的意见后,理事会应在其发布意见征集后的60天内或农业部长可能批准的期限内向农业部长报告关于该禁令的民意调查结果。
2000年《肉类安全法》
《肉类安全法》(2000年第40号法)对肉类安全与进出口管制的方式与1990年《农产品标准法》相似。农业部长可依据该法决定适用该法的动物种类名录的增加与删减,有权在农业部中指定一名具有兽医资格的成员为国家执行官(national executive officer),以及指定对肉类安全知识有了解的自然人或组织为代理人。但该法对肉类安全的管制要比农产品更加细致严格,这体现在该法还规定了在南非各省负责管理屠宰场的理事会中任命一名兽医为省级执行官,以分管各省屠宰场管理的部分职能。而限制肉类出口的权力由国家执行官掌握,不得下分给省级执行官。南非肉类出口,除了需要经过抽样检验测试达到国家标准以外,还需要满足国家执行官提出的相关要求及获得其相关批准,具体包括:出口的肉类须在国家执行官批准的屠宰场中获得;符合国家执行官对肉类安全标准的额外要求;进口国要求的证书已被国家执行官签发;装有拟出口肉类的冷藏箱已按照国家执行官规定的方式密封,并根据出口国的要求(该要求记载在被签发的证书中)予以编号。若某种肉类有合理理由被怀疑危害人类消费安全、进口国的动物安全或无法被证明该肉类已满足进口国事先提出的要求时,国家执行官有权禁止该肉类出口。如果违反了以上国家执行官制定的相关规定或禁令,违法者初犯将处以罚款或两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罚,累犯将处以罚款或四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罚。
2002年《国际贸易管理法》
《国际贸易管理法》(2002年第71号法)授予了南非内阁中负责贸易与工业的部长管制进出口的权力,有权决定特定种类或类别货物是否可以出口。南非国际贸易管理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Administration Commission,后文简称为“贸管会”)根据该法设立,需要遵守南非的宪法与法律以及该部长发布的贸易政策声明(Statement)、指示(Directive)以及公告(Notice)。在管理南非产品出口方面,贸管会有签发、暂停、注销出口许可证的权力,贸管会审查出口货物的内容包括:出口货物的数量、价格、出口的时间段、出口的地点(即口岸)、出口的目的国家或地区、出口的方式以及其他相关的条件信息。管委会会长可以任命调查员对南非的出口管制进行监督,检查出口管制许可证是否合法以及部长的指令是否得到执行。如果违反了该部长的指令或违反了出口管制许可证上规定的相关条款,违反者将处以50万南非兰特以下罚款或10年以下监禁,情节严重的,二者并罚。同时法院有权裁判国家没收该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货物。
总之,通过了解这些关于南非产品出口管制的法律,有利于我国在从南非进口非资源类产品时,可以快速定位进口某类产品时需要查询的相关公告,清楚某产品某环节的相关负责主体,了解相关的法律责任与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