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望红:新《教师法》如何为教师队伍“增权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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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16 00:22

2021年11月29日,国家正式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后文简称《教师法(修订草案)》)。《教师法(修订草案)》的发布大大鼓舞了一线教师队伍,有一线教师看到发布信息后彻夜难眠,激动地打来电话向笔者倾诉自己的思考。

相比于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后文简称1993版《教师法》),《教师法(修订草案)》新增和修改了大量的内容,条款内容从43条增加为57条。

从条款内容来看,《教师法(修订草案)》根据时代变化和国家要求明晰和强化了教师的职责使命,进一步理清了教师的权利、义务、发展导向和权益保障等问题,核心目的是要建设一支符合新时代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教师法(修订草案)》的出台,鼓舞人心的地方在于,国家通过修订《教师法》表现出国家对于教师队伍的重视——毕竟时隔28年,终于再次在法律层面强调教师队伍的重要性了。

其中第四条(基本原则)明确提出要“坚持把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作为基础工作,坚持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和职业地位”。相比于1993版《教师法》只是强调“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教师法(修订草案)》显示出国家对于改善教师队伍地位的决心。为此,国家将专门建立教师荣誉表彰制度,设立国家教师奖,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授予人民教育家、全国教书育人楷模、全国模范教师、全国优秀教师等称号。

国家之所以在时隔28年之后重新修订《教师法》,确实与教师地位的急剧下降有关,重新修法有强烈的提高教师地位之意。

调研中经常听到一句话:“现在的学校是最弱势的机构,老师是最弱势的群体”。如果再不改变这种格局,教师职业认同感下降,不仅无法教好这一代人,而且将会影响下一代青年对于教师职业的选择。

要建设一支符合新时代的高素质专业化的教师队伍,需要认清教师的“弱势之感”何来并予以改变,并从教师激励和队伍建设等方面下功夫,从而为教师“增权赋能”。

教师的弱势之感,一部分来源于家长、媒体乃至政府在对教师惩戒问题上的自利性选择。

尽管国家规定了教师合法享有教育惩戒权,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家长、媒体和政府在面对这一问题时,往往只从个人体验或个体利益的角度出发,选择牺牲学校和教师,致使教师教育惩戒权旁落。

教育惩戒权的旁落至少有三方面的原因:

一是家长的纠缠不清。

对于教师的教育惩戒权,大部分家长是支持的,至今仍然有一些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的家长,由于自身缺乏教育时间和教育能力,愿意接受老师对小孩的批评和责罚。他们高度依赖教师对于孩子的管理,同时也认同教师的管理方式。

但是有些家长则对教师的惩戒极为敏感,一旦发现老师惩戒了自家孩子,就不问缘由不依不饶,轻者到学校指责老师,重者到教育局或政府举报,更有甚者召集家长围攻学校或群体上访。

笔者一个朋友的小孩所在的学校,因一小女孩在体育课上不守规矩,被体育老师要求在操场边罚站(时间不长,也未出现任何问题),被同班同学的家长看到后给该女孩的母亲发了一段视频,女孩母亲就闹到学校要求解聘体育老师,学校综合考虑后将体育老师调离该班。该班因为同样类似的原因把班主任赶走了,结果导致没有任何老师敢接任该班班主任。

家长对于学校管理的随意僭越和规则的选择性强调(不提学生不遵守学校管理规则,只强调国家对于老师的规定),使得教师在面对学生时失去了管教的勇气和能力。

二是媒体的推波助澜。

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兴起,新闻传播变得愈加不严肃,信息难辨真伪,传播速度却愈加快速,一个真相不清的事件可能在短时间内就被媒体和网民定了性,老师也在不知不觉地上了公众的“道德绞刑架”。

在面对诸多校园惩戒事件时,一些媒体不经分辨就随意给学校和老师扣帽子,甚至助推家长“维权”,容不得学校和老师澄清事实,所有的澄清都成为了辩解,导致学校开展工作变得束手束脚。

西北某初中一个女孩,因当了班长之后心高气傲,把班主任都不放在眼里。一次班主任布置任务她拒不执行,班主任气不过踢了她一脚,她的家长谎称影响女儿生理问题,学校让去医院做检查又不去。当地网红将此事传至网络上,在全国范围内发酵,公众严厉谴责班主任并要求赔偿。在媒体和舆论的主导下,这位班主任被调离教师岗位,并赔偿对方一万元,个人名誉尽毁。

而不为人所知的是,该家长具有明显的“敲诈勒索”嫌疑,这家的小儿子在学校被惩戒,同样以“体罚”之由向学校索取了1万多元的赔偿。然而,推动事件升级的媒体会将此真相和后续发展公开吗?即使有些事件有幸能够反转,但是对学校和老师的伤害却不可逆,亦无人承担这种伤害的代价。

三是政府的息事宁人。

在面对教师教育惩戒问题时,政府的态度十分关键:如若政府能够坚守学校正义,明辨是非,科学决断,可以起到既保护学生也保护教师的目的;如若政府为了息事宁人,将责任全部推脱到教师身上,伤害的不只是一位老师的尊严,而是一群老师甚至所有老师的尊严。

现在的一个不良倾向是,不论学生对错,只要是家长闹事、媒体传播,小问题演变成大事件,政府大概率优先选择息事宁人,采取严惩教师、答应家长各种无理诉求的做法,老师成为不折不扣的“背锅侠”。家长和媒体成功地绑架了政府,学校和老师则被或无情或无奈地牺牲。

《教师法(修订草案)》第二章第九条第(三)点指出,教师享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对学生进行表扬、奖励、批评以及教育惩戒”的权利。但是现在所提的“惩戒权”实际上是一个空洞的词汇,教师缺乏实行惩戒权的有力抓手。

事实上,大多数情况下,老师体罚学生,是因为学生犯错才惩戒学生,惩戒是为了更好地教育而非伤害,只要没有对学生造成大伤害,政府就应当保护老师,家长和媒体就不应该无端指责。如果《教师法(修订草案)》不对教师的惩戒权进行明确界定,不对教师的惩戒行为进行保护,“教育惩戒”的权利就无法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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