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区分违约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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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15 06:07

  在民商审判实践中,经常触及到违约与侵权问题,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是民商事法律关系中两种最基本的责任形式,正确地区分违约与侵权,对于法官正确适用法律作出裁判和当事人自由选择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权利的主张具有最现实的实践意义.笔者试从四个方面对违约与侵权作出区分。  

  一、看民商事行为是否予先存在有效合同关系

  有效合同的予先存在,是违约存在的前提。若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义务而使对方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则受害人可选择违约的补救方式,简言之,只要有有效合同关系和违反有效合同义务的行为存在,就是违约。反之,则是侵权。

  二、看违反义务的性质

  违约更多地体现在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条款约定的义务,即约定义务,当然也有包含部分法定义务的情况。侵权则体现在违反法律规定的不得侵害他人财产和人身权利的义务,即法定义务。

  三、看侵害的权利是绝对权还是相对权

  若侵害的权利是绝对权,则是侵权;若侵害的权利是相对权,则是违约。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分主要看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的特定性,若权利主体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权利人实现权利不需要借助义务人的作为,则是绝对权,如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若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权利人实现权利必需借助义务人履行义务的作为才能实现,则是相对权,如合同债权。

  四、看损害后果

  违约的损害后果主要是财产损害,侵权的损害后果不仅是财产损害,还可能造成人身的伤害、死亡或精神损害。

  民法现象份繁复杂,以上四个方面不能说就能把违 约与侵权绝对地作出区分,审判实践中接触到的各种权利如车牌号、电话号码使用权纠纷等也不断增多,这就要求法官综合衡量区分违约与侵权,以及违约与侵权竞合的情况下,按照违约与侵权的归责原则来正确地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判。

(作者单位: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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