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了大部分购房款的房屋竟遭抵押,看看法院最终如何判决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6-15 17:21

对很多人来说,

购房是人生的头等大事。

然而,

在房产交易中往往会遇到烦心事。

下面这起案例的当事人

在交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后

开发商却因债务“失联”了,

其商品房被用于抵押建房工程款!

此时,

购房消费者能否要求开放商交付房子?

案情回顾

2014年,陈明与德庆某开发商公司签订了《A小区商品房认购书》。陈明按照约定先后向德庆某开发商公司支付了定金、第一期和第二期购房款共268960元,德庆某开发商公司也对此出具了相关收据。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德庆某开发商公司因经营不善,发生了严重债务危机,公司实际控制人失联,债权人纷纷提起诉讼,多名债权人相继申请查封了德庆某开发商公司开发的A小区商品房。陈明见状,暂停支付余下购房款。

在2016年,陈明因病去世,其妻子王燕作为继承人向德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德庆某开发商公司在其支付剩余购房款后将A小区商品房过户并交付本人。

法院审理

本案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双方订立的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效力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其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德庆某开发商公司经营不善,发生严重债务危机,其预售的商品房已被有关债权人申请查封,致使该商品房未能按时交付购房人,买受人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支付剩余购房价款,并不构成违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的精神,已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消费者的居住权,优先于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当然亦优先了设定的抵押权,更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也就是说已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对于其所购商品房的物权期待权,具有特定性和优先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设定的抵押权均不得对抗消费者对该商品房优先取得的权利。

因此,本案陈明购买该商品房用于居住,属于购房消费者,且给付了大部分购房款,其对该房屋居住使用权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因陈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死亡,王燕是陈明的合法妻子,在陈明其他合法继承人均明确放弃权利的情况下,王燕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继受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王燕请求德庆某开发商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王燕取得该房屋的权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但在商品房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前请求确认该房屋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欠妥,法院不予支持。在王燕付清全部购房款后,德庆某开发商公司应当将商品房交付其使用,并在合理期限内为王燕办理该商品房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法院判决

一、判令德庆某开发商公司将A小区商品房交付给王燕使用。

二、判令德庆某开发商公司协助王燕办理上述商品房的不动产登记手续。

下面一起听听

法官的建议

▽▽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覃治安

审判实践中如何贯彻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这是涉及案件审判的价值取向问题。承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抵押权人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处置价款亦享有优先受偿权。我国存在大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消费者往往并不清楚上述法律规定,很容易掉进个别不良开发商的陷阱里。

本案德庆某开发商公司因经营不善,资金链断裂,公司实际控制人突然失联,陷入了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困境,此时,承包企业纷纷向德庆某开发商公司主张工程价款优先权,其商品房及土地均已被查封或已设定抵押权,然而该公司竣工的商品房已大部分预售给数百户消费者。在如此情况下,人民法院如何妥善处理维护购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与保护法定优先权、抵押权人利益问题,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问题。

审判实践中,妥善处理消费者权益(物权期待权)与法定优先权、设定优先权之间的权利冲突,是考验我们每一位法官司法价值取向的抉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对此作出了司法解释,也就是在消费者权益(物权期待权)与法定优先权、设定优先权之间发生权利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善意消费者的权益,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司法情怀,取得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高度统一。本案对今后审理大量此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和指导作用。

最后,

一起看看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

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编辑|公正肇庆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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