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几日内出具鉴定结论不能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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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17 16:33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出具鉴定结论;不能按期出具鉴定结论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且专家咨询等时间不计入鉴定办理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需依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对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提出鉴定的事项,作出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以及属于何种密级的鉴定。在受理鉴定申请后,应遵循上述的时间要求来出具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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