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案释法
-FA ZHI XUAN CHUAN JIAO YU-
盗窃犯罪成本高,切勿以身试法


“偷鸡不成蚀把米”是一个我们耳熟能详的成语,但是有些人或因一时糊涂,或因心存侥幸,或因事急无奈而实施了盗窃行为,确属因小失大。
· 案情简介 ·
2023年6月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某演艺吧”里喝酒娱乐,趁被害人李某上厕所之际,从李某放置在卡座上的手提包内盗窃现金1,800元,之后杨某某将所盗现金中的1,400元用于支付演艺吧内的消费,400元放于自己的床头柜内尚未使用。2023年6月2日,杨某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杨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 案件审理 ·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1,80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结合被告人杨某某具有自首、全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以盗窃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释法#

根据云南省盗窃数额的认定标准: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1500元或者多次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或者在两年内盗窃三次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杨某某因一时糊涂,盗窃了他人的现金1800元,但是犯罪成本却无法用金钱予以衡量。其不仅身陷牢狱,还致使自己心情沮丧、名誉形象受损、父母等亲友担忧、在生活和工作中也蒙受了更大的损失。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第二条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原标题:《【以案释法】盗窃犯罪成本高,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