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法”条要拧紧 酒后驾车“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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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20 09:00

主讲人

思想“ 法 ”条要拧紧

酒后驾车“ 驶 ”不得

自治区高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

娄智文

大家好!我是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娄智文,今天与广大驾驶员朋友就“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中几个常见误区和重点问题给大家做个解读。

误区一:血液中酒精含量未达到每100毫升150毫克的,一律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要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每100毫升80毫克以上的,且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就符合“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只要是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150毫克以下”的,如果不具有特定情节,比如交通事故后逃逸的、驾驶载有师生的校车的、不配合公安人员检查以及临时找人“顶包”等情形,可以按照《刑法》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进行处理,也就是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特别需要提醒大家的是,“隔夜酒”次日驾驶机动车辆被查获,如果血液酒精含量在80毫克以上的,仍然可能触犯危险驾驶罪。

误区二 醉酒驾驶摩托车、电动车一律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构成醉驾机动车的定义并不仅指四轮燃油车,包括两轮、三轮摩托车、四轮电动车,以及叉车、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机械车辆。

误区三 在小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一律不构成危险驾驶罪

虽然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新的《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规定,“在居民小区、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但是并不是所有在小区内的醉酒驾车行为都不构成危险驾驶罪。比如,在社会车辆可以正常通行的小区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车目的并非挪车、停车的,仍可能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

误区四 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等于不会受到任何处罚

醉驾者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并不意味着无需受到其他处罚。驾驶员一般还是会受到吊销驾驶证、罚款、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下面,再和大家解读一下“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几个从重处罚情节:

2023年,“两高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指导《意见》中,对于醉驾案件中的15种从重情节明确进行了规定:

一是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均要从重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交通事故”包括“单方交通事故”,比如醉驾机动车撞到道路护栏、隔离墩,或者其他障碍物,导致自身或自己车辆受损的行为,也要受到从重处理。

二是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或者驾驶校车且载有师生的,以及除了出租车等营运车辆外,包括从事“网约车”“顺风车服务”、以及非法从事客运的“黑车”等私家车,均要从重处理。

三是“两年内曾因酒驾”和“五年内曾因醉驾的”均应从重处理。

四是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或者临时找人“顶包”的,均应从重处理。

此外,超员、超载、超速醉驾,在高速公路上醉驾,醉酒驾驶重型车辆、拉运危险化学品车辆等情形,均要受到从重处理。

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思想“法”条要拧紧,酒后驾车“驶”不得!

谢谢大家!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继续滑动看下一个轻触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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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耀北疆】业务小讲堂 | 思想“法”条要拧紧 酒后驾车“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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