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乌鲁木齐7月13日电(记者王瑟)乌鲁木齐市“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发生后,新疆高校的法律专家援引法律条款,要求依法严惩暴力犯罪分子。
新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韩永初说,乌鲁木齐市“7·5”事件是严重破坏国家和社会安全的群体犯罪事件。事件中的参与者,最轻的比如非法集会游行,犯下了妨害社会秩序罪,最重的犯下了伤害他人、抢劫、放火、故意杀人等罪行,对这些罪行我国《刑法》和相关法律中有明确的认定方式和量刑规定。
韩永初认为,此次事件受害者众多,犯罪嫌疑人也很多,在犯罪事实认定上比较复杂,比如说放火罪被列在《刑法》分则第一类的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放火者有的烧了东西,有的烧死了人,情节很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几种犯罪事实有交叉,应该数罪并罚。而且犯罪嫌疑人行凶的对象不确定,事先都不认识,在街上碰见谁就杀谁,这给众多人造成了恐慌,对普通民众的健康造成了伤害,有的伤害了身体,有的伤害了生命,有的是精神伤害。事件构成杀人事实的其性质更严重,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新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乌买尔说,这起事件的特殊性在于,很多犯罪嫌疑人是同时犯了好几项罪,因为是突发事件,现场很乱,会对犯罪事实的甄别工作带来难度。处理好法条竞合关系在量刑时很关键,在这个事件中我们还要关注舆论对量刑的影响因素。
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副教授陈彤说,在这个事件中,我们应该强调公民意识,公民意识是一个法律概念,站在公民意识上才有可能跳出民族意识,不管是什么样的犯罪行为,作为公民都应以国家的相关法律定罪受罚。在审判乌鲁木齐市“7·5”事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时,要以公民意识为基点,整个事件中有集体犯罪也有个人犯罪,要区分集体犯罪和个人犯罪。我们给这个事件定性时是单一的,明确的,但法律在定罪时会有多重性、复合性。需要特定的机关、使用特定的职权、用特定的程序来审判。这个事件要注意集体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这些人一定要重罚,量刑的主要标准是社会危害性。
新疆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教研室主任王东认为,事件中大部分嫌疑人都犯了危害国家安全罪,在我国《刑法》中危害国家安全罪是分则中第一类罪名,犯罪嫌疑人首先是犯了分裂国家罪,打砸抢烧的行为是武装暴乱罪,虽然他们没有军事武器,但他们手持刀棒扰乱社会秩序、对抗国家,是犯了法条中的武装暴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