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不适用缓刑的几种情形|寿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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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15 18:41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经成为道路交通安全共识。但是,仍有部分“醉猫”心存侥幸、酒后握起方向盘,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如果驾驶员存在乙醇含量过高、无证醉酒驾驶、肇事逃逸或屡教不改等情形的,不仅缓刑无望,“铁窗生涯”还可能延长。

那醉酒驾驶案件中,有哪些情形不能适用缓刑呢?我们通过几起案例深入了解一下:

(图片来源网络 侵删)

案例一

案情简介:2024年8月5日下午2点多,李某驾驶小轿车行至一岔路口时,因操作不当,将车开到路边沟里,造成单方事故,被巡逻民警查获。后对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李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01.9mg/100ml。

寿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案例解析:司法实践中,针对危险驾驶案件,一般以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作为定案依据,进行定罪量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静脉血中乙醇含量超过180mg/100ml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案例二

案情简介:2024年11月15日凌晨,王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经执勤民警依法检查,发现其有酒后驾车嫌疑。经检验,王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47.2mg/100ml。

寿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酒后无证驾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解析:被告人王某从未取得过驾驶证,且系酒后驾驶,对社会危害性大,容易造成人员伤亡,因此对其从重处罚,不适用缓刑。

案例三

案情简介:2024年9月17日晚10点,隋某酒后驾驶小轿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隋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0.1mg/100ml。另查实,2024年7月24日,隋某因酒后驾驶被寿光市公安局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罚款1000元。

寿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隋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解析:被告人隋某在2024年7月,因为危险驾驶行为(酒后驾驶)被寿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同年9月,再次因酒后驾驶被查获,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应当被刑事处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案例四

案情简介:2024年8月27日傍晚,刘某酒后驾驶小型越野车在路口左拐弯时,与郭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刘某驾车逃逸,后被民警抓获。经检验,刘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7.6mg/100ml。

寿光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刘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解析:刘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虽然不算高,但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且被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一般不适用缓刑。

(承办法官:王伟霞)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 对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醉驾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一)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未赔偿损失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四)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五)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100毫升的;

(六)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七)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

(八)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九)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醉酒驾驶是犯罪,法律红线不可越。在此呼吁: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注意道路交通安全,拒绝酒驾、平安到家!

供稿:王伟霞

原标题:《“醉驾”不适用缓刑的几种情形|寿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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