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逐条解读(第二条假离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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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01 00:50

第二条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

    本条是关于假离婚问题的规定

 

  从身份关系方面来讲,只要当事人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无论其内心的真实意愿是解除婚姻身份、终止共同生活,还是借助法律途径终止夫妻身份以谋取某种利益或达到其他目的,两者的法律效果相同,均产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效力。

     理由如下:

   其一,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要在婚姻登记机关作出了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不论其离婚的真实目的如何,都不影响离婚的法律效力。登记离婚作为涉及双方当事人切身利益的一种重要民事法律行为,包含了民政机关的形式审查、登记的公示公信效力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等因素,具有既定力

  其二,身份关系具有不可恢复性,在婚姻自由的原则下,一方可能与第三人缔结婚姻,不能强迫一方再与另一方恢复婚姻关系;

   其三,与诉讼离婚保持一致。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原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从财产关系方面假离婚情形下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虽然正式稿删除了以上规定,但我认为还是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在假离婚情形下,认可离婚行为有效,并不影响当事人以“虚假通谋”为由主张财产分割协议无效,这里应该可以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即“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关键点是一方要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如果诉讼时夫妻一方拒不承认存在假离婚的事实,主张双方离婚时已对夫妻共同财产等处理完毕,对于另一方而言,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这类案件的难题。因为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证明离婚协议虚假通谋的举证责任属于主张虚假意思表示的一方

   从最高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对于欺诈、胁迫签订的离婚协议法院支持撤销,而虚假意思表示与欺诈、胁迫同属于意思表示瑕疵的情形,显然也应当纳入上述条款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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