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讲:《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证据保全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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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8-27 13:22

第27讲:《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证据保全的申请”

2020-03-27 08:15

2019年《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申请书应当载明需要保全的证据的基本情况、申请保全的理由以及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等内容。

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司法解释对诉前证据保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2001年《证据规定》相关条文: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诉前保全证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证据保全的申请的规定。2 001年《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就相应内容作出过规定,但是本条对此作了比较重大的修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增加了利害关系人作为证据保全申请的主体

原《证据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证据保全的申请人只能是当事人,但是根据2 019年《证据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主体不仅可以是当事人,而且可以是利害关系人。

为何要增加利害关系人作为申请主体?利害关系人是指:非本案当事人,但与本案的诉讼标的物有利害关系,或是本案所涉重要书证、物证的真实持有人。对利害关系人而言,以当前的状态继续其持有行为,可能会极大地损害其切身利益。

比如:

房屋的转租人与次承租人发生合同纠纷,官司打得不可开交,纠纷中涉及大量对于装修款的争议。

就装修款的问题,必须要对租赁房屋进行鉴定才能及时固定证据,于是双方都通知大房东不要改变房屋现状。这种情况下,房东肯定会着急,因为诉讼不一定能很快结束,所以即便转租人和次承租人已经搬离了租赁房屋,房东在诉讼期间仍然无法利用自己的房产。

这种情况下,如果房东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就装修款、实际装修费用的问题,通过保全及司法鉴定的方式,把案件审理相关的特殊信息从租赁房屋这一物证上转化出来并予以固定,那么房东的所有权就可以得到保障,涉诉房屋就能进一步地发挥其经济作用。

因此,利害关系人是我们证据保全申请条款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

细化了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具体要求,明确了申请书的内容

申请书应该怎么写?申请书至少应该包括三方面内容:

1.待保全的证据类型及基本情况

待保全的证据究竟是什么样的证据?是物证(动产物证还是不动产物证),还是书证,或是电子数据?这些情况应当予以说明,否则法院无法得知该做怎样的准备以获取这些证据,或是否需要通过特殊专业人员或使用特殊专业设备来获取证据。

另外,证据在哪里,由谁持有等问题,也都是需要明确的。

如果证据在对方当事人手中,可能就不适合以证据保全来解决证据的获取问题,而可能需要通过书证提出命令,或是在诉讼过程中要求对方进行举证(并在对方拒不举证的情况下适用证明妨碍规则)等方式来解决。

2.申请证据保全的理由

申请证据保全的理由必须充分、恰当一方面,法官的工作是非常繁忙的,另一方面,因为公权力的介入,在诉讼审理过程中对某些证据进行保全很有可能会扩大一方当事人的诉讼优势,因此必须具备非常充分的理由才能够进行。

申请证据保全的理由主要包括:

第一,待保全证据的关联性,也就是待保全的证据必须与案件基本事实密切相关,如不保全则无法获知案件信息;

第二,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通过一切合法的途径无法获得证据,即便由律师持令调查也无法获得;

第三,待保全的证据适合且必须通过保全的方式将该证据或其所承载的案件信息及时予以保存,否则将发生不可逆转的损失。

3.保全措施

采取何种保全措施与待保全证据的基本情况密切相关。特别是,申请人应当提醒法院在保全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比如特殊的辅助人员、特殊的工具、特殊的方法,或可能涉及的技术规范标准,等等。

延长了申请证据保全的期间

本条规定中申请证据保全的期间也发生了变化,放宽到了举证期限届满前”,而不是原来的“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这与我国“证据不关门”这一重大的思路调整有密切关系。

【相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一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条第二款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民事诉讼法解释

第九十八条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申请证据保全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提出。

证据保全可能对他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期编校: 姚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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