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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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0-12 17:24

报告编号:NO.2025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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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二者所涵盖的适用范围有所不同。合同的终止仅限于继续性合同范畴内,这类合同的特点在于债务无法在一次履行中完成,需要通过持续性的履约才能达成预期效果,比如常见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等都具备此类性质。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一、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的区别

关于解除合同与终止合同这两种法律行为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们所适应的具体范围有所不同。

合同终止仅针对那些属于继续性合同类型的情况进行规定,换言之,这些合同是指那些需要通过多次甚至长期的履行义务才能实现合同目的,比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等等。

相比之下,合同解除在一般的情况下,只能被应用于非继续性合同之中。

决定实施这两个操作所需满足的条件亦各异。

合同终止不仅可以适用于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同时也能够在未出现违约的情况下使用;合同解除则主要是为了应对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

最后,二者所带来的法律效果也是大相径庭的。

合同终止仅仅是使得合同关系在未来的时间里消失,并不会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也就不会引发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而合同解除则会导致合同关系从过去开始就已经被消灭,因此会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终止合同和解除合同的区别

二、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另一方不同意怎么办

若其中一方提出解除合约的请求而另一方对此表示反对,那么寻求法律手段以获取适当的救济便是最优之选。

在此过程中,请求解约方应依据具体的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所蕴含的属性等因素,向拥有相应管辖权限的法院提起诉讼,以此为途径来实现对合同的解除。

若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或者双方已经达成了关于仲裁的共识,则可向相关的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以期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某一方可能享有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此时他们亦可直接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该通知送达至对方之日起,合同即告解除。

三、未解除合同可以要求违约金吗

未能解除合同亦可寻求违约金之偿。

依循现行法律制度,当一方当事人无法满足合同义务或性能未达约定标准时,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尽管未解除合同,仍有权请求支付违约金,其金额以货币形式体现,然而,当事人亦可自行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除金钱之外的其他财产。

无论合同当事人一方是否因违反合同约定而对另一方造成损害,只要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即有义务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而支付赔偿金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一方确实违反了合同约定,并给另一方带来了实际损失。

同时,若违约方给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超出了违约金的范围,则还需额外支付赔偿金,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之处。

即使在未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依然可以主张违约金,只要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了实质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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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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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研博律师 陕西西安

李研博律师现为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华全国律协会员,同时具备律师执业资格(A)、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以423高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曾就职于国家电网公司,深谙能源供应与国企改革。后加入国枫律师事务所,先后为陕西西咸新区沣东新城管委会、延长石油、壳牌石油、绿地集团、沣东地产、上海上实物业、华亿建筑、陕西能源集团、金明矿业、西部信托、西安通航等多个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专项法律服务,有着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李研博律师执业以来,秉持“惟精惟一、允执厥中”的执业理念,坚持在客观事实之下,全力维护客户利益,深受客户赞赏。所著《集体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流转规则梳理》、《非招投标项目备案合同效力分析》等文章均已被威科先行、律商网、北大法宝等法律专业媒体收录。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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