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小丽出生于 2016年,系原告张三和李四之女。2022年9月1日,小丽入学,其父母按学校通知购买学生学平险并交纳保险费。一个月后,小丽因身体不适被父母带往医院检查,并被诊断出脑膜瘤,后小丽病情恶化去世。小丽父母认为其为女儿购买学平险,保险公司应按约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小丽病亡发生在等待期60天内,不应理赔。原告认为被告并未告知等待期,应按实际情况承担理赔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按约为被保险人小丽交纳学平险保险费,原被告间的保险合同成立,被告保险公司理应按约承担保险责任。被告提交的保险单是被告为了重复使用而向不特定投保人制作的格式合同,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购买学平险时,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原告注意60天等待期,或对等待期作出合理说明,故该格式条款不成为保险合同的内容,被告拒赔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应按照保险合同条款予以理赔。
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是指这些条款根本没有成立,当事人无须履行这些条款规定的义务。
法官提示
随着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保险行业新型险种越来越多。当需要保险公司赔偿时,保险公司会对申请人的情况严格审查,并以各种理由拒赔,对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不赔、免责条款应该向投保人说明,未做说明或者未作提示的相关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作为保险公司,不仅仅要追求经济效益,还应不断完善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建设,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原标题:《【以案说法】学生投保等待期病亡,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