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新规!下月起,四类网络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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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1-19 05:58

顶端新闻记者 聂辉 北京报道

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25〕14号,以下简称《规定》),对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作出调整和完善。《规定》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9月,最高法制定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16号,以下简称《2018年规定》),明确了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网络购物、网络金融借款、网络侵权、网络公益诉讼等十一类纠纷。

《规定》在《2018年规定》确定的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基础上,结合网络空间治理新形势、数字经济发展新要求,优化完善互联网法院管辖案件类型,既巩固完善“网上纠纷网上审理”的高效便民审理机制,又推动聚焦审理新型、前沿、复杂、规则意义突出的网络案件。

顶端新闻从最高法了解到,此次最高法发布的《规定》共4条,明确了互联网法院的案件管辖范围、协议管辖规则、上诉审理机制等。

其中,《规定》新增的四类网络案件由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在《2018年规定》基础上,《规定》将“网络数据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侵权、合同纠纷”“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纳入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规定》施行后,北京、杭州、广州市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审理的上述案件将分别由三家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

《规定》将部分案件调整出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一般性、传统性网络案件在其他基层法院审理,新类型、前沿、复杂网络案件在互联网法院审理,确保互联网法院更加及时有效回应人民群众对新型网络领域权益保障的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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