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2020年初,湖北武汉爆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疫情迅速蔓延至全国,形势严峻,生死攸关,一场没有退路的全民战“疫”吹响了冲锋号。举国上下,全员投入,众志成城,共克时艰。中国法学会第一时间召开党组会议,强调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重要贡献。要团结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对依法防控疫情有关问题集中攻关,及时提出对策建议,更好发挥法治在防控疫情中的重要作用。
疫情爆发伊始,来自法学法律界的专家们便迅速投入到这场突如其来的战斗中,用自身所长为战胜病毒、防范疫情贡献“法治智慧”。本报开辟“以法之名 战‘役’行动”系列报道专栏,摘编刊发部分法学法律专家针对疫情的精彩文章,以法之名,致敬所有坚守在抗击疫情一线的各行各业工作者。

责编|郭新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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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疫情肆虐。来自祖国各地的白衣天使们,“不计报酬,无论生死”,以战士般的姿态,紧急驰援武汉,那一封封摁着血手印的请战书,令人泪目。
这些最美逆行者,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着希波克拉底誓词“健康所系,生命相托……”是的,医学伦理,始终闪耀着道德的光辉: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即使面对屈辱,医者始终坚称,医疗从来不具有报复的功能。对于这些绝望群体,医院应当尽力避免成为压弯他们的最后一根稻草!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我们的国家治理与法律制度,必须配得上此种超卓的伦理!医者有权在安全的环境下工作,给患者带来光明的人,有权不被黑暗所击倒,那些在疫区以生命护佑中华的白衣天使,有权享受特殊的保障与待遇,倘若不幸牺牲,应授予烈士称号……
法律人,请行动起来,共同推进以下制度变革:
第一,支持并帮助卫健部门,在此次疫情平息之后,组织各医疗机构制定《工作场所暴力预防计划》,确立针对风险的评估机制,并根据情况动态调整。
第二,配合并支持卫健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之间共享医闹信息机制,纳入各地智慧公安系统,以精准识别风险隐患。
第三,建立医闹强制清退制度,将严重扰乱医疗秩序者强制驱离医疗机构。
第四,对医护人员实施加重保护,在《刑法》中增设“伤医罪”,对伤害医护人员者从重设定刑责,加大违法成本。
第五,修订《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做出授权性规定:“地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扰乱医疗秩序的人员,做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使用医保就医的规定。”
第六,遵循比例原则,依法设定医闹联动惩戒规则。发改委、卫健委、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共同制定“影响正常医疗秩序”行为清单,区分轻度、中度、重度医闹行为,分别施加取消诊疗便利化措施,限制专家特需门诊以及特需医疗服务,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医保就医、限高限乘,乃至治安处罚和刑事制裁等措施。
在此过程中,我们还必须意识到,世道人心之疏离流变,才是医疗界面临的最大风险。因而,改革完善医疗与教育体制,逐步回归医患互信相亲的淳朴状态,方为治本之道。
2020年1月20日,大寒。比天气更冷的是,又一起杀医事件在首都发生。距离杨文医师的去世,还不到一个月。这次受害的是朝阳医院的陶勇教授。
一边是未知的病毒肆虐,一边是无尽的杀戮。白衣天使,既要奋战在防疫战场第一线,又要防范来自受救治群体的伤害,这片土地,到底是怎么了?
在杨文医师被杀害的10天后,2020年1月6日,笔者邀请了公安、卫健、办公厅、医疗机构的相关负责人、行业专家以及资深法律人士,对当下的“医闹”治理法治路径进行了研判。当天的研讨会,观点碰撞激烈,既有案例与数据的呈现,又有现象背后信息的挖掘;既有伦理价值的判断,又有法律规制路径的选择……
尽管备受医闹困扰,研讨会上,与会的医务人员仍然强调救死扶伤的医学伦理的重要意义。在兹念兹,令人感怀!
医学伦理固然闪耀着道德的光辉,但它仍须构建于常理常情之上。此种常理常情,非常简单,就是医生有权在安全的环境下工作。
在中国,面对汹涌而至的暴力伤医事件,法律必须登场了。
法律人首先必须回应一个问题:我们有民法、刑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法律规定千条万条,怎么就管不好医闹?
究其原因,大概有两个方面:其一,这些法律设定的是普遍性规则,未针对医疗场所的安全防范、医护人员的加重保护设定差异性规则。其二,这些法律着眼于末端惩治,即出事了怎么办,却很少关注源头治理。也就是说,我们没有根据医疗行业的特性,设置分类分级的信用联动惩戒规则,加大违法成本,从而在进入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制裁之前,从源头上阻却、抑制医闹的产生。
参考境外立法例,我们务须从预防与惩戒两个维度入手,保护医者人身安全和维护医疗秩序。
强化医疗场所的安全保护,务须做实做细。医疗场所越安全,暴力事件也就越少。而这也要通过细致的工作才能达成。在中国,医院有责任为医生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行业主管部门也确实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上海市医患纠纷突发事件医警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内部文件)确立了医警双方的内部工作流程,但重在事中事后,事先防范的内容很少,且不尽理想。鉴此,亟须借鉴域外做法,建议完成以下工作:第一,卫健部门牵头组织各医疗机构制定《工作场所暴力预防计划》,特别是建立针对风险的评估机制,并根据情况动态调整;第二,建立医疗机构之间共享医闹信息机制,纳入各地智慧公安系统,以精准识别风险隐患;第三,建立扰乱医疗秩序者(医闹)的强制清退制度,同时修订《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赋予医疗机构此种权力。
设定“伤医罪”,对暴力伤医者科以重罚。医生、警察、消防员等特殊人员承担着公共职能,对其的侵害不仅损及个体,而且还会伤害公共利益。因而,正如英美国家专门设定“袭警罪”那样,美国绝大多数州都有专门针对袭击医护人员的刑事法规。当医护人员遭受袭击时,类似于警察或者消防员受到袭击,犯罪等级和刑事处罚将会提高。反观我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只有宣示性规则,而并没有针对性强的条款。该法第57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此种表述,只是重申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一体适用于任何法律主体。另外,我国《刑法修正案九》第290条规定了扰乱社会秩序的法律后果,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未凸显对医务人员的加重保护。鉴此,为实现对医护人员的加重保护,借鉴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建议在《刑法》或者《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增设“伤医罪”,从重设定刑责。
遵循比例原则,依法设定医闹联动惩戒规则。2018年9月,国家发改委、卫健委、中央组织部等28个部委和单位联合签署了《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于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实施联动惩戒。该备忘录还明确了信息的归集与共享路径,即由公安部门向卫健部门提供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信息,卫健部门向其他部门推送,从而实现联合惩戒。然而,该备忘录存在两个缺陷:其一,根据该备忘录,只有被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时,才可以构成医闹。设定了这一前置要件,也就意味着相当一部分烈度较低的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无法被联动惩戒,从而丧失了通过联动惩戒来防微杜渐,避免小恶酿成大祸的可能。其二,该备忘录列举的惩戒措施过于“高端”,例如,限制招录为公务员、限制参评道德模范、限制证券基金从业资格等,而对于取消就诊便利措施、限制挂专家号、在一定期限内停止使用医保等并没有规定。当然,如果要做出规定,必须符合合法性原则。
上海可以完善相关制度安排,在法律权限范围内确立分类分级的联动惩戒规则,为国家输出制度经验。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明确联动惩戒规则的制定部门。《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以及《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对医闹的联动惩戒提供了法律依据。上海市发改委信用管理部门应当承担“组织拟订”的职责,卫健委可以牵头,会同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共同研判,制定“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清单。第二,确立“默认服从管理”规则。医疗机构制定管理规则(将“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清单予以纳入),并在醒目位置公布,例如在预检台、挂号窗口、医药袋等处公布或明示,患者和家属自愿就医,就默认为服从了医院的管理规则。第三,界定“医闹”范围。以学理的语言来表述,“医闹”是指扰乱医疗秩序的人,大概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为了不正当利益而借医疗纠纷加以炒作的“职业医闹”。另一类是因为医疗纠纷得不到正常解决或者解决不符合其预期而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人。第一种情形比较好认定,第二种情形还须依赖“影响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清单。第四,确立分类分级的医闹联动惩戒规则。
最后,我们必须说,白衣天使,脱下白大褂,也是普普通通的血肉之躯,他们也会疲乏困顿,也会怀疑人生。因而,除了“不计报酬,无论生死”这样的情怀宣传外,我们的国家与社会,对白衣天使更应当给予实实在在的物质鼓励与制度保障。
因而,疫情肆虐之时,面对这些最美逆行者,建议拨出特别款项,对所有在抗击新型冠状病毒前线战斗的医务工作者发放特殊津贴;对于不幸染病的医务工作者,除全力救治外,要给予一笔额外补偿;对在抗击冠状病毒前线牺牲的医务工作者,请给予烈士称号,父母子女享受烈士家属待遇;反思并改革当下的教育和医疗体制,让世道人心,逐步回归医患互信相亲。
人心向善,才是最可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