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约定管辖,一并起诉时管辖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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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2-03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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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交易及债权债务关系中,主合同(如借款合同、买卖合同)与担保合同(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有时候会分别约定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当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时,管辖冲突问题频发。

那么,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约定管辖,一并起诉时管辖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入选案例《某银行成都锦江支行与四川某国际经贸公司、成渝某科技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明确: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约定了管辖条款,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审查涉主从合同案件的管辖权时,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无需审查判定从合同的效力及其中管辖约定的效力。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均约定管辖,一并起诉时管辖如何确定。

对于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和担保合同提起诉讼,同时向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第一百二十九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内容并不冲突,均认为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

本案中的主合同即《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合同项下争议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该借款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具体明确,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故本案应当依照该借款合同约定来确定管辖法院。

成渝某科技公司主张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中“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之规定确定管辖,属于对管辖规定缺乏全面正确理解。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主合同约定诉讼,而担保合同约定仲裁,债权人同时向主债务人和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主合同或者担保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对约定仲裁条款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无管辖权”,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的纠纷,只能通过仲裁解决,法院无管辖权。

周军律师提醒,主合同与担保合同均约定管辖时,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的,管辖法院一律按主合同约定确定。但如果债权人依法可以单独起诉担保人且仅起诉担保人的,应当根据担保合同确定管辖法院。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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