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案讲法】多地乞讨博同情,定性诈骗被判刑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04 19:13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王某、陈某带着幼子到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及江苏多地,以外出旅游钱包被偷、没有钱给小孩买吃的等借口向多人借款。被告人王某、陈某利用孩子博取同情、以允诺回家后归还获取被害人信任,通过现金、微信转账、收款等方式骗取被害人资金后,即将被害人拉黑并不再联系。被告人王某、陈某以上述方式骗得295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39291元。

被告人王某、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观点】

被告人王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王某、陈某已退违法所得人民币39291元予以发还被害人。

【法官说法】

被告人王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陈某共同实施诈骗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且均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对全部犯罪事实负责;归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退清被害人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原标题:《【就案讲法】多地乞讨博同情,定性诈骗被判刑》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