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说法】 饮酒出事酿悲剧 连环效应伤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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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4 21:13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为进一步提升全民法律素养,强化法治意识,推进国家现代治理,眉州监狱认真贯彻“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组织监狱公职律师对各类案例从法律角度进行解析,帮助大家从法治的角度来看待身边事,切实发挥法治的规范引领和教育警示作用,积极服务法治四川建设,推动全社会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警示案例】

因临近过年,李某邀请朋友刘某、王某二人到家做客,三人都是三十多年的朋友,关系极好,席间气氛活跃。王某原本身体不好加之酒量差,但架不住李某、刘某二人一直劝酒,便也“舍命陪君子”,喝了起来,聚餐结束已是凌晨一点钟,三人共饮了三斤白酒。

李某和刘某叫了出租车送王某回家,但王某执意要开车回家,李刘二人阻挡不住,想着凌晨路上车少,便送王某到小区地下停车场开车,嘱咐王某开慢点,到家打电话。谁知王某开车从地下车库出小区时,径直撞向物业收费亭,王某当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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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司法鉴定: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0.1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该事故与饮酒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随后,王某妻子廖某(结婚十年)将李某、刘某诉至法院,索要赔偿。

半个月后,张某得知王某死亡,拿着有王某半年前签字的欠条和银行转账记录凭证去找廖某,说王某生前曾找其借了十万元钱,用于炒股,未曾偿还。廖某表示不知情。

【公职律师评析】

聚餐饮酒是生活中常见的现象,这里要注意,对于共同饮酒者,同桌人具有一定的提醒义务,特别是对身体欠佳的宾客,同饮者应对其适当饮酒进行提醒和劝诫。

同时,酒后驾驶已经被列为车祸致死的主要原因。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从此,醉酒驾驶便已入刑。

大家应以本案为戒,文明聚餐,不劝酒、拼酒,拒绝酒后驾驶。

1、谁应对案例中王某的死亡负责?

本案中,死者王某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聚餐时不加以控制,明知酒后驾驶机动车具有危险性,还执意驾驶,对自身安全疏忽大意,以致发生事故死亡,自身有重大过错。

同时,席间李某、刘某对王某强迫性劝酒(比如用“感情深一口闷”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恶意劝酒(在明知王某身体不好酒量差的情况下,仍一直劝酒)及未能保证同饮者的安全(朋友一起饮酒后,头脑清醒的人没有将醉酒的人安全护送回家,或将其送到医院),因此造成的安全事故或者死亡事件,一起喝酒的人也要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综上,对于王某的死亡,王某本人应负主要责任,李某、刘某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所以王某妻子廖某有权向李某、刘某索要赔偿。

【有关法律条款】

01

《民法总则》第十八条

Law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02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Law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03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

Law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04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Law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民法典》相关调整

对于上述条款,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有细微调整: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总的来说,《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现行侵权责任法基础上,很好地处理了继承与发展的关系,更加完善了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2、张某有什么合法途径追回十万元?

处理王某生前债务纠纷首要的是确定债务的性质。不同性质的债务决定了不同的清偿主体和用以清偿债务的财产范围,这对于债权人实现权益的重要性是不言自明的。

01家庭共同债务

死者生前欠下的家庭共同债务,除了死者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限额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外,其他家庭成员仍应以家庭共同财产和各自个人财产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2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死亡的,除了死者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限额内承担清偿责任外,死者的配偶仍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03个人债务

死者生前除家庭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以外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死者的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限额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何认定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如果一方有证据,证据足以证明夫妻双方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此案例中,若廖某能够证明这十万元债务没有经过自己同意且该债务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十万元属于王某生前的个人债务,廖某应在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限额内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例如遗产共8万,廖某可以不承担其余的2万债务)

若不能证明,则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廖某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例如遗产共8万,廖某须承担其余的2万债务)

【有关法律条款】

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

Law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第三款

Law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03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Law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相关调整

【明确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

《民法典》吸收了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确认“共债共签”原则。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案例分析由眉州监狱公职律师何履峰、康俊提供)

原标题:《【眉州法治讲坛-公职律师说法】 饮酒出事酿悲剧 连环效应伤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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