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养犬知多少?这些法规要记牢!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05 20:31

是一座城市的内在气质

赋予城市发展生生不息的力量

当前,全国各地深入开展文明城市创建活动,厦门正全力以赴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

湖里头条特推“他山之石,追赶超越”专栏,大力介绍兄弟城市、兄弟城区文明创建的先进经验和创新做法,聚焦湖里区各部门、各街道文明创建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总结提升,以期对标先进、寻找差距,学他人之长、创我区之新,更高水平开展文明城市创建,把湖里的文明品牌擦得更亮,推动社会文明程度实现新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实现新提升。

狗狗本是人类忠诚的朋友

但由于宠主丢弃或是遗忘

它们变成了无家可归的“流浪犬”

流浪犬的身影常见于大街小巷

未得到主人悉心调教的它们

总是无心地给城市埋下“隐患”

扰民、伤人、传播疾病、污染环境……

流浪犬困扰市民生活

是亟待解决的城市管理问题

对此,相关部门如何做?

市民养犬要注意啥?

一起来看

暖心热心尽心

湖里开展流浪犬专项整治

近年来,湖里区始终坚持

“为民、惠民、靠民”理念

全力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

近期,湖里区城管局

以“三心”开展流浪犬专项整治

让爱不流浪

1.暖心宣传

印制《文明城市 依法养犬》宣传单3万份,同时各中队联合社区、小区物业做好对养犬人员的宣传劝导。

2.热心收容

独立购买第三方犬只收容服务,犬只收容队保障各中队加强对流浪犬只的收容处置力度,今年来,累计收容处置流浪犬193只。

3.尽心执法

加大对群众投诉或其他单位转办涉及养犬管理案件的处理力度,同时积极联合各单位进行联合执法。今年来,共接到群众投诉或其他单位转办涉及养犬管理案件613起,处理613起。

△宣传现场

文明养犬 这些法规要记住

不文明遛犬、携带犬只出入禁止场所的,依据《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查处。属于重点治理区域范围内的,依据《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从重处罚。

一、《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犬只不得放养。

禁止携带下列犬只到户外活动:

(一)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饲养的犬只;

(二)中转运输的犬只;

(三)带入本经济特区,尚未按本办法规定办妥养犬登记证的犬只;

(四)除残疾人携带导盲犬、助残犬之外的大型犬。

因登记、检疫、免疫、诊疗等特殊情况携带前款规定的犬只到户外的,应将犬只装在笼内、袋内或为犬只戴嘴套、佩束犬链牵领。

第十七条 个人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的,应携带养犬登记证、犬类免疫证,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准养犬颈部佩戴犬牌;

(二)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

(三)携带犬只乘坐电梯,应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笼内、袋内;

(四)即时清除犬只粪便和呕吐物;

(五)约束犬只不得惊吓、伤害他人。

第十八条 禁止携带犬只出入下列场所:

(一)公共交通工具(个人包租的除外);

(二)国家机关及学校、儿童活动场所;

(三)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馆、展览馆、会场、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及集会场所(犬类表演、展览场所除外);

(四)医院、候车(船、机)厅、商店、集贸市场、餐厅、酒店等公共场所。

除前款规定禁止携带犬只出入的场所外,公园管理单位、社会团体、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自行确定禁止或限制携带犬只进入本单位管理的场所,并在显著位置明示。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养犬登记证,对犬只予以没收: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的;

(二)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三)项规定的;

(三)携带犬只出入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禁止的场所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养犬人约束犬只不当,犬只伤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没收伤人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

第四十七条 携带犬只到户外活动,未按照规定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或者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依照《厦门经济特区养犬管理办法》规定从重处罚。

最后,再次呼吁各宠主

依法养犬、文明养犬

来源:湖里区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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