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小课堂

《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篇
(一)婚姻家庭编体例延续现行《婚姻法》,增设了收养一章

(二)新增内容
1、设立离婚冷静期制度
为了解决日常生活中草率离婚的现象,以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规定了协议离婚时30天的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2、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提高了立法层级,平等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夫妻共同债务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规定。《民法典(草案)》吸纳了相关司法解释的意见,在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从债务形成的源头上尽可能杜绝“被负债”的现象,对于保障交易安全和夫妻一方合法权益均有着积极意义。
3、禁止结婚的情形有变化
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毕竟医学在发展,且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为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民法典》在婚姻无效的情形中,删除了原第三种情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并在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4、新增法定离婚情形,有效防止一方恶意拖延
《民法典》在婚姻法规定的五种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情形基础上,新增了一款法定离婚情形,即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实践中,双方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分居满一年,其婚姻状态再维系下去,于双方均无益处。此条款可以有效避免一方无缓和矛盾、挽回婚姻的意愿,故意拖延时间不同意离婚的情况。
5、增设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明确夫妻一方民事行为对内对外的效力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配偶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在与第三人进行民事交往时所为的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夫妻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增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明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不仅平衡了夫妻内部的利益,充分保障了夫妻之间的平等权利,保护了夫妻间的合法财产,同时也对保护交易相对人,维护交易稳定和安全起到了积极作用。
6、扩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更加准确和全面的列举
现行《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变革发展,财产的构成与种类也随时代发展更加多元化、多样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保留婚姻法列举的五种共同财产的基础上,新增了“其他劳务报酬”、“投资收益”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更符合现今社会的实际生活情况。
7、完善离婚赔偿制度
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四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为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预防、制裁作用,《民法典》在现行婚姻法的基础上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有其他重大过错”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8、明确了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司法救济途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9、离婚案件中二周岁以下子女抚养权不再有争议
现行《婚姻法》规定了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养的母亲为原则。《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将其重新规范为,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10、对于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的规范有变化
这一部分首先去掉了“离婚时”的时间限定,这样便更能有效的保障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并且能避免司法实践中无法确定“离婚时”的时间段的尴尬。其次,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呼应,增加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比较常见, 可以更有效的进行规制。
11、增设了收养相关的原则性条款,厘清了近亲属等法律概念
增设了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清晰界定了亲属、近亲属、家庭成员的概念及范围,即,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12、增设了家风等婚姻家庭观念相关原则性规定
家风作为一个家庭的风气、风格与风尚,为家庭成员树立了无形的却又无处不在的价值准则。《民法典》增加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款:“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相关规定,以法律的形式强调树立优良家风,从法律制度层面进一步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着非常积极的导向作用。
13、去掉了计划生育内容
现行《婚姻法》明确将计划生育列入法律条款,如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晚婚晚育应予鼓励”。而计划生育是我国特殊时期的特殊产物。现阶段人口形势发生着新情况、新变化,国家已经实施了全面放开二胎政策,《民法典》中去除不符合形势变化的内容,不再规定有关计划生育的内容,适应了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原标题:《民法典小课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