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熟能详的话语道出了
修建道路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
能通高速对于山区群众来说
是一件欢欣鼓舞的事情
但在修路涉及方方面面
修路过程总是好事多磨
遇到各种困难
这不,在修建融水至河池高速公路的过程中
罗城就因征收问题引发了纠纷
村民黄某以其鱼塘未得征收补偿款
将当地政府告上法庭
这是怎么回事
下面小编带大家一探究竟
近日,河池中院行政庭依法成功调解了一起土地征收补偿案件,案件双方当事人就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起纠纷最终得以顺利化解。

双方达成调解,握手言和
案情简介
原告黄某系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某村村民。2018年,因融水至河池高速公路建设的需要,原告黄某经营的鱼塘共30.1203亩被县政府纳入征收范围。同年6月15日,融水至河池高速公路(罗城段)征地拆迁指挥部与小长安镇某村签订《征地协议书》,明确征收集体土地及给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内容。
在领取土地征收补偿款项过程中,黄某认为其没有领取到涉案3.26亩土地的征收补偿款,经向征地拆迁指挥部请求支付未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县政府支付其征地补偿款及相应利息。
案情争议点
经过案件庭审,主办法官发现本案并非只是简单的行政给付案件,其背后还涉及土地的权属争议问题。
原告黄某实际已领取了未有争议的土地征收补偿款项,而涉案3.26亩土地因存在不同村民小组之间的权属争议,权属纠纷正处于相关部门调处期间,故相关征地款项尚未发放到农户手中。
双方展开沟通
在了解争议焦点之后,本着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的原则,借助“府院联动”平台,主办法官多次组织案件双方开展沟通协调,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析理,最终案件双方就涉案土地权属在争议范围内以及青苗补偿费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审理
2024年4月26日,经调解,原告黄某与被告罗城县政府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罗城县政府同意限期将3.26亩鱼塘的青苗补偿费14670元发放给黄某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而3.26亩鱼塘的土地补偿费待土地权属处理确定后根据确权结果再进行发放。同年4月29日,主办法官亲自将行政调解书送到当事人手上,当事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得到合法化解。


双方签收调解书现场

01
平时我们所说的征地补偿费,实际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几类。其中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02
关于对地上青苗(如树木、农作物)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归其所有权人所有。”简而言之,即谁种归谁所有。
03
关于对土地的补偿。我国的土地性质有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两种,农村地区的土地主要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村民个人享有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而在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土地补偿费是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即对于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若村民认为分配方案损害其合法权益,仍可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原标题:《说法 | 鱼塘被征收未获补偿?法官着眼争议焦点调解纠纷达成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