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时间|二手车交易常见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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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1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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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时间

二手车因价格实惠,日益受到消费者青睐。然而,因部分消费者购车经验不足、个别商家未诚信经营以及市场规范不健全等因素,近几年二手车交易纠纷频发。那么,二手车交易中都有哪些常见法律风险?我们购买二手车时又应该注意什么呢?12月12日,由丽水市司法局冠名播出的第38期“说法时间”栏目邀请到了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蓝哲涵律师,听他讲述二手车交易常见法律风险。



案情提要


赵某与某二手车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二手车公司包过户费用,保该车无重大交通事故。当日,赵某支付33万元购车款,二手车公司交付了车辆,车辆过户至赵某名下。车辆使用过程中,赵某发现车辆故障,委托鉴定公司对涉案车辆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涉案车辆为事故车,级别属重度A级伤损。赵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买卖合同,二手车公司、交易市场共同退还33万元购车款,并共同承担5000元鉴定费及赔偿三倍赔偿金。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车辆曾发生过重大的交通事故,而二手车公司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纪公司对该车辆的车况应当明知,且二手车公司在签订协议时,对涉案车辆的车况明确承诺“保此车无重大交通事故”,此内容足以对赵某购买车辆造成误导,因此二手车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法院对赵某要求撤销买卖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赵某应当返还二手车公司涉案车辆,二手车公司退还赵某支付的购车款,考虑到车辆已由赵某实际使用,故法院酌情确定车辆的使用费用。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二手车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向赵某支付三倍赔偿金。交易市场并非车辆买卖的一方当事人,且在办理车辆过户的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因此,对赵某主张交易市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判决撤销买卖合同,二手车公司返还赵某33万元购车款并赔偿5000元鉴定费和三倍赔偿金;赵某返还二手车公司涉案车辆并给付6万元车辆使用费。



主要法律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家用二手汽车销售经营者应当对二手汽车的来源是否合法、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交易记录、车辆存在问题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并将核查、检测的准确结果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确认的方式告知消费者。二手汽车的行驶里程、维修等情况无法核查的,应当将无法核查的事实和可能存在的隐患以书面或者其他可以核查的方式告知消费者。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销售的二手汽车安全性能良好;自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行驶里程三千公里内(以先到者为准),二手汽车发生安全性能故障的,经营者应当承担包修责任。

经营者未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二手汽车进行核查、检测或者隐瞒、谎报核查、检测结果,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交流问题


一、上述案件是因经营者欺诈消费者,所以判决三倍赔偿,那么实践中“欺诈”是如何认定的?是否只要构成“欺诈”就可以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购车款和要求支付三倍赔偿金?

答: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审查的车辆状况,以及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车辆信息的形式和范围,并且推定该范围均为影响消费者是否购买的因素。如经营者未对二手汽车进行核查、检测或者隐瞒、谎报核查、检测结果,造成消费者损失的,消费者可以主张三倍赔偿。本案中,经营者应当全面核查检测的重要信息,但经营者未能核查出上述情况,亦未告知消费者无法核查的事实和隐患,相反承诺无重大事故,因此认定欺诈。但司法适用中,欺诈行为的涵摄范围并非总是清晰明确的,特别是当涉及汽车类大额消费的三倍赔偿时,法官的处理往往更为慎重。诸如构成欺诈行为所故意告知的虚假情况或隐瞒的真实情况是否需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隐瞒局部瑕疵的真实情况,是否构成整体欺诈等,都是司法裁判中颇具争议性的问题,要放在具体案件中具体判断。就现有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而言,大多数的案件都是调解结案,判决三倍赔偿的占少数。


二、那么想问下蓝律师,二手车交易中都会存在哪些常见的法律风险呢?

答:主要是存在以下四种法律风险:

(一)车辆不具备法定证明文件,导致无法过户。

我国《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养路费缴付凭证、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车辆保险单。二手车如不具备上述法定证明,则属于禁止销售车辆,无法办理转移登记。实践中就有案件,因涉案车辆不具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被公安机关扣押,无法过户,消费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车、退款。

(二)车辆存在重大质量瑕疵,销售者未如实告知。

车辆使用、修理、事故、检验情况系关涉二手车质量的重要信息,对此销售者负有向消费者如实告知的义务。然而,由于关于告知范围缺乏明确标准,且部分商家存在不诚信经营行为,消费者在购车时未获知完整的车况信息,购买后才发现车辆存在质量瑕疵,因而向销售者维权。多数案件因销售者未如实告知车辆质量情况而引发,是二手车交易纠纷的最常见的类型。消费者反映销售者隐瞒的车辆质量问题集中在发生过重大事故、里程表被修改、重要配件被更换;无法正常使用等方面。

(三)车辆存在权属纠纷,被其他权利人强行取回。

我国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对抗制度,登记仅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这造成机动车真实的权利人与登记的权利人常常不一致,在多次流转中易发生权属纠纷。近年来,二手车交易后,因车辆系盗抢车辆或此前存在所有权、抵押权纠纷尚未解决,在消费者使用过程中被其他权利人强行取回的也有发生。消费者无法使用车辆的,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

(四)合同约定其他义务,销售者未履行。

销售者除对二手车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外,还应全面履行其他约定的合同义务,如果未完全履行义务,消费者可依据《合同法》要求销售者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比方说,合同约定消费者以旧换新,销售者承诺给予购置补贴。之后,销售者未履行给予购置补贴的义务,消费者可起诉要求销售者继续履行此项义务。

   三、既然有这么多的二手车交易纠纷,那么消费者在运用法律维权时都会遇到哪些问题呢?

答:主要是有以下四个问题:

(一)诉讼对象不易确定,起诉对象不同,法律适用有别。

出现纠纷后,二手车经销企业多以自己受车辆登记人委托代为销售、不是交易主体为由进行抗辩,车辆登记人则以自己未收取价款、不是真正的出卖人为由否认承担责任,二者相互推诿,借此逃避责任。这给消费者确定诉讼对象、及时主张权利造成一定的妨碍。起诉二手车经销企业的,因企业系商品经营者,故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包括耐用品质量举证责任倒置和惩罚性赔偿金的规定等。起诉登记人的,因个人之间不属于商业经营行为,故无法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只能适用《合同法》。

(二)合同约定不明,维权缺乏依据。

目前,二手车市场使用的合同大多由二手车经销企业或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制定,条款过于简单、语词不明确,缺乏统一的标准合同文本。一旦出现纠纷,消费者往往难以依据合同主张自身权益。例如,合同中销售者承诺车辆不是“事故车”,而关于“事故车”的认定,消费者认为车辆只要出过事故就是事故车,而销售者则认为车辆结构部件(纵梁、前后防撞钢梁、底盘悬架等)、车架主体(不含车辆表面覆盖件)因碰撞产生形变、断裂、损坏才属于事故车。由于合同中未对“事故车”的事故范围进行约定,交易后消费者发现车辆发生过事故但不属于重大事故时,常常难以维权;再如,销售者在合同里程表数值一栏中注明“表内值”,但未约定表内值与实际里程一致。交易后消费者发现车辆是调表车,由于合同约定的是表内值,销售者未承诺实际数值,消费者难以主张权利。在法院驳回消费者诉讼请求的案件中,其中多数原因都是消费者的主张没有合同依据。

(三)交易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举证困难。

二手车交易事项多、手续繁琐,并且涉及车辆方面的专业知识,普通消费者一般不易掌握。同时,车辆的登记、维修、保险、事故处理等信息平台尚未互联互通,且未完全向社会公开,消费者不易获取车辆信息,消费者与销售者之间信息明显不对称。发生纠纷后消费者不易取证,举证困难,难以维护自身权益。就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金的情况看,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而欺诈的证明标准要求排除合理怀疑,不仅要求车辆的告知情况与真实情况不符,还要求经营者具有欺诈的故意以及消费者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消费者往往难以证明。

(四)外迁车辆权属不清,消费者维权陷入两难。

部分二手车存在数次异地外迁销售的情况。一旦车辆在之前的迁出地存在所有权、抵押权纠纷,权利人将车辆强行取回并再次转移,消费者往往难以了解车辆的权属状况及下落,客观上较难向外地的车辆扣押人维权。另一方面,销售者则以消费者不能证明扣车人存在有效权利为由,推脱自己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从而出现消费者两头维权难的状况。

四、看来“消费者维权难”这句话确实是有原因的,那么蓝律师你有什么建议给到我们的消费者和二手车经销商么?

答:对消费者的提示:

1.正规渠道购车。尽可能选择购买正规交易市场的认证商户的认证车源,避免因贪图便宜而购买到问题车辆。

2.严查车辆手续。认真审查《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法定证明材料,同时,审查销售者购入车辆的合同、前手车主享有权利且同意出售的证明,必要时向车管部门查询确认。

3.谨慎签订合同。要求销售者签订详细的书面合同,明确车辆车龄、实际里程、技术状况、事故范围、主要配置等信息,销售者的口头承诺应写入合同。销售者与车辆登记人不一致的,应要求销售者、登记人作出书面承诺,明确自己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4.仔细查验车辆。要求销售者提供车辆的维修、保养、保险记录,详细查验车架、变速箱、发动机、底盘等关键部分,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

对二手车经销企业的提示:

1.严格审查车辆权属。对二手车辆的合法来源进行严格审查,出售人与登记人不一致的,应要求出售人提供权利合法来源的证明。车辆所有人委托他人代为出售的,不能仅对委托书形式审查,应对真实性进行确认,建议留存交易影像资料或公证文书,在源头上减少纠纷车辆进入二手车市场。

2.建立车况档案。对车辆的行驶里程、维修记录、保养记录、交易记录、车辆存在问题等重要信息在出售前进行全面核查、检测,建立车况档案并妥善保存。

3.履行告知义务。以书面方式告知消费者车况档案中的实际内容。告知的内容要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二手车的行驶里程、维修等情况无法核查的,应将无法核查的事实和可能存在的隐患书面告知消费者。

4.规范订立合同。订立书面合同,详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格式条款应提示消费者注意并说明。

五、消费者和二手车经销企业如果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二手车交易纠纷,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么?

答:注意以下两点:

1.及时提出异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耐用商品,消费者自接受商品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二手车消费者发现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应在六个月内及时提出异议,避免之后因难以证明系销售者的责任而无法维权。

2.强化证据意识。消费者应提供存在买卖关系的证据,包括买卖合同、付款记录、车辆转移登记证明等。消费者主张车辆存在重大质量瑕疵的,应提供事故处理记录、维修保养记录、保险记录、车辆检测单等证据。消费者主张二手车经销企业存在欺诈行为的,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二手车经销企业认为争议的质量瑕疵不是车辆交付前存在的,应提供交付消费者前的车辆检验记录、维修保养记录等证据。二手车经销企业认为自己履行了告知义务,应提供消费者签字的告知书、检验详情单、移交记录等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依法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供稿普法与依法治理处

 审核|蓝陈嘉 

技术支持|润众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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