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逃避债务在离婚时放弃全部财产,债权人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01 02:33

原创 李慧萍 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实践中,夫或妻一方负债后,

为了逃避债务,

夫妻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约定

负债一方放弃全部财产,

负债的一方还需要还债吗?

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

财产分割的约定吗?

需要注意什么?且看本篇文章!

案情简介

2000年3月29日,邱某与白某登记结婚。

2019年4月20日至2020年1月5日期间,李某给邱某长期送货,经对账,邱某欠付李某货款250万元。

2021年8月16日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

一、子女抚养:婚生女由男方抚养,直至经济独立,女方不支付抚养费。

二、财产分割。 1、房子:北京市大兴区A房屋、B房屋都归女方所有,两套房子的剩余抵押贷款300万由男方偿还。 2、车子:奥迪A4和沃尔沃都归女方所有。

三、债务。 1、男方应付给女方,厂子拆迁款450万及利用女方信用贷款150万,共计600万。 2、男方的一切债务与女方无关。

2022年3月,某法院就李某起诉邱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邱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李某货款250万元及逾期还款损失(以2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

2022年8月9日,因邱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一审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

1.判令撤销邱某与白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第1款关于“北京市大兴区A房屋、B房屋归白某所有,两套房子的剩余抵押贷款300万由邱某偿还”的财产分割约定;

2.判令撤销邱某与白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第2款关于“奥迪车、沃尔沃车归白某所有”的财产分割约定;

3.判令两被告赔偿律师费2万等;

4.本案诉讼费用由邱某、白某承担。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撤销了邱某与白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约定,并判决邱某、白某支付李某律师费2万元。

债权人起诉撤销债务人及其配偶《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注意要点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系合法、确定的债权

债权人存在合法、确定债权,是行使撤销权的前提。

确定的债权是指债权已经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查明并确认。如果债权人、债务人对债务是否存在,如何产生或债务内容有争议的,债权人是无法行使撤销权。

2、该债权在债务人夫妻离婚前已经存在

如果债权人的债权产生在债务人离婚之后,则该债务一般与债务人配偶无关,债权人也无法行使撤销权。

3、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的条款不具有合理性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所达成的整体性方案,考察财产分割是否合理可以通过以下因素考量:离婚原因是否系债务人一方存在过错、未成年子女是否由债务人配偶抚养、是否有老人需要赡养、债务人放弃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财产分割金额或分配比例、共同债务是否只由一方承担等等。

4、夫妻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的条款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债务人在通过离婚协议处分财产前,债务已届清偿期限,但债务人一直没有归还。实践中,一般是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因为债务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结执行。债务人却还通过离婚放弃房产等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即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与债权无法实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债务人可以提供其他财产供法院执行的,则债权人不能也无须申请撤销了。

(2)另需明确,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条款是否损害债务人清偿能力,应当以夫妻双方签署离婚协议的时间节点为准,不能以债权人起诉撤销时为准。因为离婚协议签署后,夫妻双方已经就财产分割厘清了,作为夫妻一方的债务人又处置财产或者财产价值发生变动的,均不受债务人的原配偶方控制,不应苛责债务人的原配偶方承担过重的责任。

(3)当然,实践中,一般还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人配偶一方对于债务人放弃财产会损害债权人权益是知情的,如债权人告知过配偶等。

5、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在法律规定的行使期限内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且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及时,如果超过前述期间的,则不再受法律保护。

律师建议

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如果损害了外部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可以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分割约定,非负债一方通过离婚分得更多的财产的目的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建议:非负债一方在离婚时对另一方的外部债务归还等进行明确约定,不要随意通过离婚帮助负债一方逃避债务,逃得了一时,也逃不了一世,还有可能损害本属于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五百四十二条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本期文章作者

李慧萍

家与家律所 高级合伙人

参与徐汇区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项目的纠纷调解

擅长离婚纠纷、继承纠纷等

原标题:《为逃避债务在离婚时放弃全部财产,债权人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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