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费49万元 七里河区规范小区停车收费秩序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01 02:49

当前,小区停车位已经成为稀缺资源,甚至是垄断资源,日益突出的停车服务收费纠纷也已经成为群众和媒体关注的热点。住宅停车位的垄断性、稀缺性、民生性等特征,使得小区停车位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商品,更是关系群众关注的民生事、民心事。

一直以来,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在不断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同时,紧盯市场秩序,实时了解消费群体类型,聚焦群众关注热点积极作为、主动担责,大力开展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专项治理,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020年7月14日,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七里河区西站西路的兰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园区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园区未按规定合理划分住宅业主停车区域和商业(办公)停车区域,对不固定车位的住宅业主停车位应执行政府定价260元/月的包月停车费。而该物业公司实际自2017年10月到2018年12月底按市场调节价450元月(不固定车位)收取费用,超出政府定价190元/月;2019年1月份开始按照550元/月(不固定车位)向住宅业主收取停车费,超出政府定价290元/月。

经执法人员询问调查,该物业公司在调整停车场收费标准前没有和业主委员会协商,也没有采取召开会议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征求大多数业主的同意,仅采取了在停车场进出口处张贴通知的方式,并且在停车场进出口处张贴通知中表述为“根据兰州市物价局批复”进行调价。调查中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原兰州市物价局关于地下停车场调价的批复文件,其调价行为使停车业主误认为停车费涨价是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的。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

部分条款修改的通知》(兰发改〔2019〕420)附件4《兰州市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五条“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协商议价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不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具备协商议价条件的实行市场调节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收取停车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对此,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本着全力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理念,在查证工作中做到文明执法,依据《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多次与物业公司沟通劝导、讲解法律法规。最终该物业公司认识到收费行为不符合政府规定,积极进行了退费整改,累计退费499643元,并提供了退费清单明细,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随后进行了抽查核实,并强调要求其守法诚信经营,坚决杜绝发生此类违法行为。

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对辖区商务办公楼及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情况进行梳理排查,采取现场查看停车场收费公示牌、查阅收费系统后台数据等多种形式,对其经营主体、计费方式、公示情况及收费行为进行详细检查,强化问题整改落实;同时通过召开专项整治工作会和提醒告诫会等形式,对停车场经营者进行停车场收费政策和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醒告诫经营者全面落实明码标价制度,进一步规范小区停车收费秩序。

七里河区市场监管局欢迎社会各界共同监督此类不合理收费行为,发现问题请及时拨打投诉电话12315或12345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我们将持续解民忧、办实事,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通讯员:魏清赟)

原标题:《退费49万元 七里河区规范小区停车收费秩序》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