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李女士到了谈婚论嫁阶段,李女士表示需要张先生给自己30万元作为彩礼方可结婚登记。张先生认为二人所在地区彩礼普遍为5万到10万,30万元彩礼远超出当地习俗,一次给付经济压力太大,提出婚前由自己父母先向李女士给付10万元彩礼,剩余部分也由张父、张母向李女士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张父、张母借李女士20万元人民币,张、李二人登记结婚后,张父、张母将按月给付李女士5000元人民币直至还清。”李女士同意该方案,与张先生登记结婚。

婚后共同生活一年,张、李二人性格不合导致感情破裂,协商离婚。双方没有孕育子女,无抚养纠纷,但是关于彩礼的财产划分,张先生认为张父、张母收入不高,因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要求李女士返还已收到的16万元;李女士认为16万元是归还自己的借款,不应返还,同时还要求张父、张母继续给付剩余的14万元借款。双方分歧巨大,无法达成一致。

公职律师分析
一、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同时满足双方达成借贷合意和所借款项实际交付两个要件。双方应当妥善保存和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证据,出借人既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还要证明款项已经交付,缺一不可,这样才能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
本案例中,结合李女士明确具体的经济要求,在没有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张先生为了推动缔结婚约同意给付大额款项,可以视作特殊的附带条件的赠与。李女士仅凭手中的借条既无法明确张父、张母所欠款项的具体性质,也不能证明真实出借给对方20万元,缺少民间借贷成立的要件,所以无法证明双方成立借贷关系,张父、张母可以不再继续给付剩余14万元。
二、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和相关指导案例来看,如果存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或者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女方通常应返还全部或者部分彩礼。但这并不是说只要登记结婚且已经共同生活,在离婚时男方就不能主张返还彩礼,这需要综合情况进行判断。

本案例中,双方在登记结婚后,虽然没有孕育子女,但也共同生活一年,形成了阶段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双方离婚是因为性格不合导致的感情破裂,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错(重婚、实施家庭暴力等),双方没有过错责任;目前审判实践中明确了严禁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基本原则,张、李二人所在地区彩礼普遍为5万到10万,30万元彩礼远超出当地婚嫁习俗;如果张父、张母因给付婚前彩礼导致生活困难,可以提供收入等证据,证明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婚后给付的彩礼是普通赠与性质,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综合上述个人经济条件、当地风俗习惯、离婚原因等情况,李女士婚前获得的10万元彩礼不应全部返还,而应酌定数目进行部分返还;婚后获得的6万元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公职律师分析
要在婚姻中保障自身的财产权利,应该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厘清双方财产关系,注意真实的意思表达,妥善存留相关证据。健康的恋爱和婚姻关系应该体现双方在民事权利义务上的平等,这与传统文化并不矛盾,希望我们通过学法、知法,用法律为婚姻家庭的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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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四川省荞窝监狱
原标题:《窝窝普法 │ 彩礼退不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