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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1 03:51


天安声明

 
 
 


  天安保险对车险“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的说明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各地很多新闻媒体先后对天安保险2003年机动车辆保险产品中的一款附加险“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作了不同程度的报道。这些报道引起了社会各界人士热烈的讨论,既有对其肯定和支持的意见,也有不少人持否定、甚至激烈反对的态度。

  引起这样大的反响,是我们最初推出此车险条款时始料不及的。首先,天安保险要非常感谢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对天安保险车险产品的关注,这是任何一个新事物面世以后所必然要经历的,我们非常欢迎。同时,我们也想借此机会,就讨论中涉及较多的几个问题,将我们在设计此条款时的初衷以及所持的观点作如下说明,以达到开诚布公,坦率交流,共同促进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目的。

  一、 关于天安保险“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条款的介绍

  在今年1月份的车险费率改革中,天安保险经过大量研发工作和精心准备,向市场推出了7款车险系列产品。与老条款相比,这些新产品中创新点很多,“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就是其中的一个。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天安保险于2003年1月1日,在全国20多家分公司的营业网点正式对外经营包括“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在内的车险系列产品。

  天安保险的乘用汽车保险、商用汽车保险、私家汽车保险和贷款汽车保险四个产品附加了“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具体内容如下:

  “投保人只有投保汽车损失险和第三者人身伤害责任险、第三者财产损失责任险、乘客和驾驶人伤害责任险才可投保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

  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载明的驾驶人饮酒驾车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以及本车乘客遭受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每次事故损失的责任限额为人民币25万元。损害赔偿范围和标准按照基本险条款规定执行,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条款”是附加险种,属机动车责任险范畴。责任保险承保的是投保人对第三者应该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属于法律的范畴。所谓法律责任是指由于某种侵权或违约行为的产生,侵权人或违约人按照有关法律应该承担的责任。

  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任何行为在造成法律后果并应由当事人承担法律责任时,其法律责任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中间某一种、两种或全部三种,因此一种行为构成多种法律责任时,会有不同的法律规范对这些责任分别加以约束。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犯国家刑法的犯罪行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责任;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规对于他人财产或人身安全所造成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行政责任是指由于违反行政法规损害了政府机关的行政权威和利益的行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显然,保险人是不能承保任何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而对民事责任中的赔偿责任,只要不是有预谋的故意行为所致,根据《保险法》第50条的相关规定,保险人完全可以按照商业保险的运作与经营规则承保这种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所以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法律责任是民事责任。

  “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条款”作为机动车辆保险的附加条款,承保的是保险汽车的驾驶人酒后驾车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及本车乘客伤亡而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该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赔偿责任。而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规定,是属于民事责任范畴;“饮酒驾车肇事”既涉及刑事责任也涉及民事责任,而“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条款”仅是针对民事责任中的赔偿责任。如果饮酒驾车后故意肇事侵害第三者,则属于“故意行为”,在机动车险主险条款中已明确属除外责任,同样适用于此附加险。在具体操作中对于“酒后驾车是否故意肇事侵害第三者”则应由司法机关在刑事责任判定中予以明确,因为“是否故意”直接关系到刑事责任的承担程度及罪名的不同。

  二、 “稳定社会,造福人民”是天安保险推出此附加险的初衷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第一家由企业出资组建的股份制商业保险公司,始终坚持“化险为夷、补天爱人”的企业精神和向客户提供“更及时、更全面、更专业、更道德的服务”的经营理念。

  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保险“对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具有重要的作用”,要求我国的保险事业要“更好地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因此,天安保险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在追求经济效益和商业利润的同时,始终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指导自己的行为,注重发挥保险作为经济保障网和社会稳定器的功能。

  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对于汽车责任险实行强制保险的作法。在我国,很多地区对汽车的第三者责任险也是执行强制保险政策。“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要求我们“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我们认为,对第三者责任险执行强制保险的目的也在于此,它使得在意外事故中受到伤害的第三者能得到充分的经济补偿,从而有效地保障人民生活的安居乐业。

  然而,在我国以往的车险产品中,酒后驾车肇事在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中一直是属于除外责任,第三者受到的损失只能由酒后驾车的肇事者自己负责赔偿。我们认为,酒后驾车的行为固然是国家法规明令禁止的,但酒后驾车肇事给第三者带来的伤害却是客观的,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补偿,势必会给第三者本人和家庭带来巨大的不幸,继而可能造成社会问题、引发社会矛盾。这便造成了传统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一个盲点。

  基于这些想法,本着“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初衷,我们设想,在我们的车险产品中,是否可以将“酒后驾车”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中去除呢?如果可行,这将是对传统车险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有效补充,对解决有关社会问题和矛盾大有帮助。

  三、 “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完全符合《保险法》和《民法通则》中的有关规定

  首先,《保险法》第11条规定,保险合同“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天安保险推出的“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其目的在于保障酒后驾车事故中无辜受害者的利益,完全符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其次,天安保险“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是属于责任险的范畴,根据《保险法》第50条,“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中,投保人对由于酒后驾车肇事造成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就是该保险的标的。

  根据《民法通则》106条至110条的有关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34条明确规定,“赔偿损失”是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

  由此可见,投保人对由于酒后驾车肇事造成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即保险标的,是具有保险利益的,这完全符合《保险法》第12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的规定。

  四、给第三者充分的经济保护,是此附加险和传统的第三者责任险共同的基本目的

  历年来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的基本目的是对第三者给予充分的经济保障,即发生事故后,很多肇事者因难以履行其对第三者的补偿义务,可以通过事先缴付保费、事后由保险公司提供经济赔偿的第三者责任险加以解决。天安保险的“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属于责任险范畴,是对传统第三者责任险的有效补充,同样是通过保险的方式对可能发生的由于酒后驾车肇事导致的第三者损失给予经济赔偿。

  为什么我们说把酒后驾车作为除外责任,是以往车险第三者责任险的盲点呢——

  酒后驾车的行为在现实中是客观存在、屡禁不止的,酒后驾车肇事造成的损失也是客观存在的。在许多情况下,肇事者往往因为很多原因无力对受害方进行充分的赔偿。如果受害方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不但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且根据我国民法,所能得到的经济赔偿程度又普遍偏低,这就使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和充分的赔偿,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

  传统车险的第三者责任险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明令禁止的闯红灯、强行变道、逆向行驶等违章行为造成的损失均作为保险责任进行赔偿——没有人会认为这是纵容甚至鼓励这些违章行为;而同样地,“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设计的本意也完全是为了保护第三方受害者的利益。从刑法角度看,“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那么,闯红灯、强行变道,逆向行驶——包括酒后驾车,一旦肇事引发交通事故,同属过失犯罪,前者可以列入车险保险责任范围,那么我们认为,将后者列入责任范围也是有依据的。

  酒后驾车是故意行为,但酒后驾车并非必然肇事,造成的意外事故,具有不确定性。与第三者责任保险一样,“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承保的也是这类具有不确定性的意外事故。对于驾驶人的故意行为,天安保险该险种同样作为责任免除不予赔偿。

  五、“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完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绝无纵容甚至鼓励酒后驾车之意

  国家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明确的规定。《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款》、《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条款都对如何保障公民、法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有明确的法律要求。对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国家将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并予以严厉处罚;对于违反民事法律规定的,将根据《民法》第134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酒后驾车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有极大的危害,对酒后驾车行为国家有严厉的处罚规定,酒后驾车者必须根据不同程度承担刑事、行政和民事责任。

  国家对酒后驾车的处罚规定主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7条规定,“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辆”,“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6条规定,饮酒后驾驶车辆的,“除依照《治安管理惩罚条例》 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下驾驶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扣六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驾驶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上述法规以及《民法》对酒后驾车的刑事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都有明确规定,酒后驾车肇事者必须承担自己应有的责任,不会由于任何原因减轻或免除国家的刑事行政处罚和个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对社会公众利益的维护也不会有任何削弱。然而,肇事者在履行民事赔偿责任时,有时由于自身的经济状况不佳,会影响到民事赔偿责任的全面履行。而投保了“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恰恰对全面履行民事赔偿责任予以了充分的保证,同时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是一种有力的加强和补充。

  我们在“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的条款中,设定了25万元的责任限额;同时,为了有效地控制道德风险,我们在条款中也规定了较大额度的绝对免赔率,告诫客户不要以身试“法”,在给别人带来伤害的同时,自己也要付出高昂的代价。综上,在法律对于酒后驾车行为严厉的处罚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束下,我们认为“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不会起到纵容或鼓励酒后驾车的作用,相反是对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有力加强和补充,完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六、被保险人投保该险种是社会责任心的体现,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保障

  机动车辆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从目前我国的国情看,大多数被保险人是法人而非自然人,许多法人无法保证其雇佣的驾驶人不会发生饮酒驾车的违章行为;对于私人车辆而言,不能保证借给他人使用时驾车人不会酒后驾车肇事,因此法人或个人只有通过投保“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通常不约定驾驶人),才能起到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这是抱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来进行投保的,以确保自己有能力支付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同时这在伦理上也是对自己行为负责的表现,是一种社会责任心的体现。

  七、天安保险愿意在产品创新、推进我国保险事业迅速发展方面不断努力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生产力和人民生活水平持续提高,我国的保险行业也作为一个朝阳产业取得了蓬勃发展。社会和文明的进步对保险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天安保险愿意与所有的保险同仁一起,以自身优质的服务、创新的产品和先进的管理,去推动我国现代化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为人民生活的安居乐业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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