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市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协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粤府办〔2021〕11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和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发挥行业专家团队在工程咨询领域的技术支撑作用,我局牵头组织成立佛山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并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现将成员名单和工作机制予以公布。
附件:1.佛山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
2.佛山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0月14日
附件2
佛山市全过程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工作机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广东省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相关要求,全面提升我市工程项目建设组织管理服务水平,大力推进和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团队在工程咨询领域的技术支撑作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成立全过程工程咨询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二条【性质】专委会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下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行业创新机制、标准研究,密切跟踪工程造价行业的发展动态,为市全过程工程咨询改革创新提供智力支持。
第三条【工作原则】专委会按照依法、客观、公正、科学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组成及主要职责
第四条【组成】专委会由在我市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项目管理等方面符合聘任条件的行业专家组成,专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会市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协会做好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
第五条【职责】专委会主要工作职责:
(一)开展行业发展相关的课题调研,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配套技术标准。
(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重点工程项目跟踪咨询,为全过程工程咨询改革创新提供智力支持。
(三)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行业发展战略研究,分析行业趋势,为政府部门出台政策提供意见和建议。
(四)做好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专家委员的产生与聘任
第六条【专家委员的产生】专家委员由市、区有关部门、社会组织、企业共同推荐,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决定后聘请,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专家委员条件】专家委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风正派、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操守,没有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和通报的记录;
(二)熟悉工程建设基本程序,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专家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三)年龄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参与专家委员会工作和相关活动;
(四)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等相关专业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造诣,熟知目前工程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五)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师、注册造价师、注册咨询师或同等效力的资格证书)且具有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职称。
第八条【委员任期】专家委员任期三年。
第九条【委员的解聘】专家委员在聘期内如有以下情形之一并经核实的,予以解聘:
(一)因身体健康状况、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二)因工作失职,违反科学规律、违背客观事实,向议题申请单位提供有失公允或错误的咨询评估意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专委会指派任务,无故不参加专委会会议或相关活动,累计3次以上的;
(四)以专委会委员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的;
(五)受到党纪严重警告以上或政纪记过以上处分、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六)严重违反本规则有关工作纪律的。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条【工作方式】专家委员会工作以会议形式进行,会议由专委会主任或经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召集。委员在任期内应积极参加专委员会组织的活动及提出咨询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回避原则】凡所咨询事项与委员本人有直接、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违反委员回避制度的相关议题审议意见无效,应重新组织审议。
第十二条【专委会保密规定】为尊重和保护与会委员独立发表咨询评估意见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与会委员发表的意见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颁布实施】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解释】本规则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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