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及流程图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2-20 04:12

  一、实施依据

  1、《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第十九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第二十三条“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2、《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一条:法律援助机构对申请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人按照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且请求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接受申请材料,并向申请人出具接收清单;(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说明;(三)申请人的请求不属于本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四)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第二十二条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条件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再进行审查:(一)诉讼、仲裁时效即将届满的;(二)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况的。
  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发现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该法律援助机构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司法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决定责任: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给予或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申请人有异议的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
  3、指派阶段责任:根据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及时制发法律援助案件指派通知书,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
  4、监管阶段责任:跟踪监督案件办理情况,评定案件办理质量,调查处理受援人的投诉。
  5、事后责任:结案归档、发放办案补贴。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三、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
  6、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7、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8、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9、贪污、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10.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11、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或纠纷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流程图

  请见附件。

  五、廉政风险点

序号

 

权力事项

 

廉政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1

 

法律援助

 

11

 

1.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1.对法律援助审查工作流程进行自查、规范,努力发现问题并及时改正,建立法律援助审查流程图,明确办理时限、程序等;
2.定期对制度机制进行自查、评估,对出现制度缺失的情况及时加以完善;
3.加强制度学习,强化制度执行力,严格工作纪律;
4.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积极接受教育,坚定信念,避免受到外界的影响,认真履行职责;
5.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加强工作公开力度,接受监督;
6.杜绝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建立监督员制度,接受监督。

 

市法律援助中心案件审核岗位工作负责人及有关负责人

 

2.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3.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4.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案件的;

 

 

6.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的;

 

 

7.未经批准委托他人、延期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8.索取、收受受援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9.贪污、挪用法律援助经费的;

 

 

10.在法律援助的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11.因监管不力或怠于履行职责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或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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