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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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22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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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责编|陈瑶涵

初审|王平男

终审|肖绍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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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与守护】萌娃普法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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