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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责编|陈瑶涵
初审|王平男
终审|肖绍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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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守护】萌娃普法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轻触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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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法与守护】萌娃普法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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