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散步被狗惊,
“惊吓赔偿”如何定?

一老人因被狗扑咬,继而受惊过度,整夜不能入睡。对此,狗主人应当承担怎样的责任呢?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理了该起遛狗引发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张某在其居住的小区内散步时,被杨某饲养的狗扑咬,原告遭受惊吓,前往医院就医,后张某因惊吓过度,整夜不能入睡,分别于2021年6月10日、6月11日再次前往医院就医,医院治疗诊断为:急性应激反应、失眠。上述三次就医共花费医药费677.46元、交通费38.50元。事件发生时,杨某未对其饲养的狗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事情发生后,张某与杨某协商未果,特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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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被告杨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权、健康权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收款凭证,结合费用清单、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原告因被狗惊吓花费医疗费101.23元,其主张的其他医疗费无法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故不予支持。交通费,原告主张38.50元。原告去医院治疗,花费交通费亦属合理,结合其住址与就医地点的距离、就医次数,应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杨某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101.23元、交通费38.50元。


【法官有话说】
近年来,我院已经受理多起饲养动物伤人案件,但是仍旧未能引起宠物饲养人的足够重视。群众们饲养宠物时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文明饲养宠物,避免因饲养宠物妨碍他人工作、生活,甚至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宠物饲养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侵权责任不仅仅包括我们许多人认为的直接的身体和财物损害,司法实践中,有许多因惊吓造成的诸如摔伤、诱发疾病、心理伤害等多种损害后果,导致宠物饲养人需要承担巨额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赔偿金额较小,但是案情非常具有代表性,值得引起广大宠物饲养人群的重视。


【法典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原标题:《【一起学“典”法】第七十七讲 老人散步被狗惊,“惊吓赔偿”如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