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这里!有份荣县法院给您的疫情下劳动关系相关法律问题提示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10-20 04:48

疫情下,在家办公,我的工资该怎么算呢?

别急!荣县法院梳理劳动关系相关法律问题提示,回答您的疑问。

大家跟随小编来看看吧!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

劳动关系相关法律问题提示

一、疫情期间的劳动报酬问题

01

因疫情防控需要进行隔离、在家灵活办公,职工是否有权要求企业支付劳动报酬?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第一条“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的规定,企业应当向职工支付隔离期间的劳动报酬。对于企业要求职工通过网络、电话等灵活方式在家上班的,应按照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工资报酬。

二、疫情期间非因工负伤的医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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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间享有哪些待遇?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及相关规定对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的医疗期及医疗待遇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确诊病人或其他疾病需要停工治疗的企业职工,应当享有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三、疫情期间劳动合同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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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能否解除或终止与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期间等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上述职工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系因病休或执行隔离措施所致,履行了合理告知义务后有别于旷工行为,故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据此为由提出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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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门疫情防控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被行政拘留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或重大损害的,则需要根据用人单位制定的制度执行;没有相应规定,则不宜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应以合理方式与劳动者沟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以劳动者辞职形式终止劳动合同。在疫情期间,劳动者提出辞职的,以按照正常流程提交书面报告为宜;不便提交书面报告的,务必留存固定好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证据形式。

四、疫情期间复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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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劳动关系如何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文件)明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对于企业因疫情防控而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自贡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为1650元/月。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四川省企业发放生活费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

五、疫情期间的法律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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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拒绝如实陈述病情,配合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应承担哪些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规定,对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对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对因上述行为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同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六、疫情期间工伤认定问题

07

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否认定工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保障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据此规定,上述人员可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工伤认定有异议的,可按相关法定程序主张权利。

08

参与预防、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被认定工伤后,可享有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规定,参与预防、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被认定为工伤后,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评定有伤残等级的,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待遇。上述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七、疫情期间劳动仲裁的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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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劳动者、用人单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其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之规定,此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内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受疫情影响,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超过法定期限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可向受诉法院申请顺延期限。

八、疫情期间的立案问题

10

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如何申请立案?

对需要申请立案的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四川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四川高院诉讼服务APP或“四川微法院”微信小程序进行网上立案、不便网上立案的,也可以将立案材料邮寄至相关法院(务必注明准确联系方式),并在邮件封皮上注明“邮寄立案”。

温馨提示

以上分析和结论仅供普通情形下的参考,而人民法院在具体诉讼案件审理中,存在大量基础事实、证据证明等各种诉讼要素千差万别的情况,可能出现具体案件结果与普通情况下不一致情形,不可简单套用上文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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