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引领全社会形成尊重妇女权益的良好氛围,东营中院甄选出一批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功能和警示、教育意义,引导女性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理性维权,提升广大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婚姻家庭和谐,促进社会稳定。
案例1
因配偶精神暴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对家庭精神暴力说“不”

基本案情
安某与柴某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性格差异较大,无法有效沟通。安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柴某采用言语谩骂、威胁恐吓等方式逼迫安某放弃孩子抚养权,在安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对其所驾驶的车辆安装定位器,多次采用变更电话号码等方式电话骚扰安某,向安某母亲发送手机短信威胁、恐吓安某及其近亲属,并到安某单位要求领导将安某辞退。安某遂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虽然柴某未对安某实施身体上的暴力行为,但其对安某车辆私自加装定位器、电话骚扰、跟踪等行为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故裁定:一、禁止柴某跟踪、骚扰安某及其近亲属;二、禁止柴某以电话、短信、微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骚扰、威胁安某;三、禁止柴某到安某的工作单位从事与该公司业务无关的行为。如柴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因被申请人实施精神暴力行为而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柴某虽然未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给安某造成身体上的损伤,但通过电话、微信以经常性辱骂、恐吓等方式造成了安某精神上的损害,亦应对其该种行为严令禁止,对申请人给予法律保护。
适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十四条 被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来源: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法律维护妇女权益(案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