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解读: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之法律与监管(连载1)
2017-11-30 09:12
美国资本市场对非美国公司而言,是举足轻重的资金来源。截至2016年12月31日,有2897多家企业在纳斯达克股票市场上市,其中中资背景企业94家。2016年,中国公司在纳斯达克上市数量5家,总融资量5.5亿美元。许多其他非美国发行人也通过私募发行进入了美国资本市场(SPAC上市)。
赴纳斯达克进行证券首次公开发行
所适用的主要美国证券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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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外国私人发行人?
本文介绍符合“外国私人发行人”定义的公司,赴美国纳斯达克进行证券首次公开发行(“首次公开发行”)所适用的主要美国证券法规定。
“外国私人发行人”指任何根据美国以外的司法管辖区法律组建的发行人,除非:
· 美国居民持有其50%(不含)以上发行在外的表决权证券;
· 且符合以下任何一项条件:
多数行政高管人员或董事是美国公民或居民;
该发行人超出50%的资产位于美国境内;
该发行人的业务主要在美国境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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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的主要美国证券法律
①《证券法》
《1933年美国证券法》(“《证券法》”)及有关规则和条例,普遍性约束发行人或任何其他主体在美国境内或向美国主体发行和出售证券的行为。《证券法》的主要目标之一,是确保向投资者披露发行人及其所发行证券的重大信息,并为证券投资者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提供充分基础。
除非遵守《证券法》所规定的注册和招股书交付机制,或依据豁免规定免于此等注册要求,《证券法》禁止在美国境内或向美国主体发行或出售证券。两项主要豁免规定是《144A规则》(关于向美国境内机构投资者进行私募发行)和《S规则》(关于在美国境外进行的证券发行和出售)。
②《证券交易法》
《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法》”)普遍适用于公众公司证券在证券交易所和柜台交易市场的二次交易。《证券交易法》及有关规则和条例,要求公司、公司的董事和高管及其他人士,向美国证交会提交定期报告及其它报告,以确保公众能够及时获得充分、最新的发行人信息。
③纳斯达克规则
纳斯达克对在其上市的公司规定了若干报告及其它义务,其中包括最低公司治理标准。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要求包括纳斯达克在内的交易所强化公司管治要求,特别是与审计委员会相关的要求。
④其它适用法律、法规和规定
非美国发行人,还必须遵守《1939年美国信托契约法》中与债务公开发行有关的规定,并遵守《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后者规定,如果投资证券在发行人资产中占相当高比例,则发行人不得在美国市场出售证券。其它法律与监管规定包括金融业监管局的规定和美国各州的证券法或“蓝天”法。
美国公开发行证券的注册程序
美国发行人和非美国发行人适用的注册程序,在大多数方面都相同,而且,基本相同的《证券法》要求适用于股本证券和债券的发行。非美国发行人在美国进行首次公开发行,必须向美国证券与交易委员会(“美国证交会”)提交F-1表格形式的注册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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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注册说明书
✪注册说明书的签字人,包括主要的行政、财务和会计高管、至少占多数的董事会成员,以及未在注册说明书上签字的董事,需承担《证券法》项下的潜在责任。
✪注册说明书将由美国证交会工作人员审查并提出意见,通常需要约30天时间。接着,发行人将提交一份修改过的注册说明书,对收到的评论意见做出回应。对于首次进行发行注册的公司而言,通常需要经过数轮意见评阅。美国证交会审核小组,除包括就一般性披露内容进行评论的律师外,还包括负责评论财务报表和相关披露的会计师。
✪在妥善处理美国证交会工作人员的大多数意见,并修改注册说明书以反映此等意见后,发行人将准备一份初步招股书,用于证券的初步宣传活动。在完成初步宣传活动并圆满处理美国证交会所有意见后,注册说明书生效,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确定证券发行价格,随即可在美国进行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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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呈交
✪在美国进行首次公开发行的非美国发行人可以,且通常也会,在正式公开递交前,要求美国证交会工作人员审核该发行人秘密递交的注册说明书文本。注册说明书草稿必须是一份完整的、基本定稿的文件,包含公开递交所需的全部信息,特别是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注册说明书的公开递交,通常在解决美国证交会大多数意见后进行,但不得晚于初步招股书印刷之前。首次注册后,美国证交会一般不在保密前提下,审核非美国发行人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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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要求
✪非美国发行人,在美国进行经美国证交会注册的公开发行时,需满足基本披露要求,这些披露要求列明于就此等发行向美国证交会提交的注册说明书表格中(通常是F-1或F-3表格)。
✪此外,在20-F表格中也有此等要求记载。20-F表格既可用于年度报告,也可用于某些《证券交易法》注册说明书。注册说明书和招股书,必须详尽披露发行人、发行人业务、发行条款,以及特定财务报表和发行人的其他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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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财务报表
✪发行人通常被要求,在构成F-1格式注册说明书一部分的招股书中,列载下述各项:
· 最近二个财务年度的截至年末的经审计合并资产负债表;
· 所提交的最新经审计资产负债表日之前三个财务年度的各年度经审计合并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
· 最近五个财务年度的特定财务数据。
✪虽有这些要求,美国证交会仍允许,根据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或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B)颁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编制财务报表的首次注册非美国发行人,起初只提交最近二个完整财务年度的美国会计准则财务报表和特定财务数据,但按照发行人主要财务报表采用的通用会计准则编制的特定财务数据,仍要求提供完整五年的数据。
✪未经审计的中期财务报表也可能需要放入注册说明书。根据美国证交会规则,注册说明书中包含的经审计财务报表的最后一个年度,不得早于注册说明书宣告生效前15个月。
✪非美国发行人一般有以下选择:
· 提供根据美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
· 提供根据IASB发布的IFRS编制的财务报表;
· 提供根据本地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并根据美国会计准则或IASB发布的IFRS加以调整;
· 提供基于IASB发布的IFRS的国别版本准则和其他变更版本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并如上所述,根据IASB发布的IFRS加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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