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词可以精彩的煽情 但并没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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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3 05:52

  编者按:张扣扣因杀害三人被判处死刑,并于昨天(7月17日)被依法执行,案件本该就此了结,但是舆论并没有因张扣扣被执行死刑而平息,案件执行后流传于自媒体的“辩护词”似乎一夜之间传遍朋友圈和各种群,是不是有幕后推手我们不论,但是这份辩护词在法律界引起了一定的波动。浙江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张雨对辩护词有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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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意见书和辩护词区别明显

 

  公诉意见书格式遵循法律文书写作规则,此份公诉意见书也遵循了这些规则,如先列明被告人、案由、办案流程、介绍公诉人身份,说明事实列明证据。

 

  而辩护词非常自由,本份辩护词不仅与通常的辩护词格式不同,甚至在内容上都未针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充分论证,其主要目的就是“恳求法庭能够刀下留人,给张扣扣留下一条活路”,即只追求不判处死刑。

 

  公诉意见书的用语较为严谨,主要运用法律语言,没有很多情感丰富的表述或煽情的段落,未引用学者观点,更不会直接引用名人名言和文学作品。而本份辩护词完全相反,文学性极强,极力渲染情绪,用词生动甚至达到夸张的程度。

 

  公诉意见书的作用是对被告人和犯罪行为进行法律评价,因此内容主要是围绕定罪展开证据,依据犯罪构成要件展开论述,本份公诉意见书还对公众进行了警示教育。

 

  而辩护词的作用是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主要针对证据进行攻击,对定罪量刑发表意见,对公诉意见提出质疑。本份辩护词主要对被告人精神状态、杀人动机进行描述和分析,意图以此减轻量刑。

 

公诉意见书优缺点分析

 

  这份公诉意见书逻辑清晰、层层递进。

 

  先论证最重要的定性。通过证人证言还原现场,简要说明犯罪行为;运用现有物证补充证人证言,虽未完整说明但已使现有证据形成证据链,定罪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律师难以对此提出质疑。

 

  再分析量刑情节。首先从犯罪预备开始完整展开了犯罪行为,得出“本案是一起有预谋,有准备的严重暴力犯罪”。其次列举作案时间、地点、群众恐惧心理,说明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再次分析作案前后的心理以说明不构成自首,特别提及投案后误导侦查的行为辅助说明其不悔罪的态度,得出结论为“应当依法予以严惩”。

 

  随后针对“为母报仇”、“判决不公”进行解释,先详细说明被告人工作生活经历,再结合被告人供述探寻其心理活动,还对1996年张扣扣母亲被杀案件进行了介绍,说明“为母报仇”是为杀人所寻找的借口。

 

  最后提及本案的警示教育作用。先表明坚决杜绝以暴制暴、快意恩仇的行为,再肯定媒体和大众关注案件的积极作用,最后呼吁公众用理性平和的视角来了解案件,充分体现了法律人的素养、理性和担当。

 

  这份公诉书使用法言法语、用词严谨。全文未找出错别字,没看出语病,没有用词不当,阅读极其舒适。

 

  并不是所有的公诉书都不能修饰的,这份公诉书体现了这一点,并善用修辞,生动形象。对案情经过进行描述时,公诉意见书将群众的反应穿插在被告人犯罪行为中,能够突出被告人行为之残忍,对民众造成的心理冲击。用词生动,如“突然窜入”、“毫无防备”、“众目睽睽”等。描写工作生活经历时,运用排比句式,连接词“但”、“却”、“还是”、“又”在情感上进行转折,有助于最后得出被告人好高骛远、不能正确应对挫折的特点。

 

  以案说法,并回应社会关切,这是这份公诉书的另一亮点。公诉意见书对于“为母报仇”和“司法不公”这两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作出了及时回应,进行了详细说明,这能够增强公众对司法的信任,树⽴司法权威。其中对以暴制暴的否定、对错误宣泄⽣活压⼒的批评、对群众监督的肯定符合主流价值观念。

 

  这份公诉意见书的缺点几乎为零。

 

辩护词优缺点分析

 

  网上流传的张扣扣案辩护词可以说优点也非常明显,首先引经据典、博古通今。从英国十四世纪的正当程序原则、纪伯伦的《罪与罚》、儒家经典《礼记·曲礼》、《宋刑统》、《明律》、“甄婆儿复仇案”穿插在辩护词的抒情中,弗洛伊德、本杰明·N·卡多佐、鲁迅、清朝的沈之奇、法史学者李德嘉,到法学家朱苏力、学者黄永锋的观点时不时用于支持辩护意见,充分体现了律师的文学功底,增加了辩护词的可读性。

 

  在描述案件中用语生动形象、以情动人。辩护词被一种悲悯的情怀所贯彻。辩护词在字里行间流露出对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痛惜,对其经历过的苦难的同情,对复仇情感的理解,对人的复杂性的探讨。这些情感能让人放下对被告人抱有的恶感,有助于减少法官可能存在的偏见。

 

  但是缺点也很明显,一方面过分夸张、信息不实。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所称“妈妈在他怀里断气”、“尸体在马路上被公开解剖”与判决书认定事实不符,与其父、其姐妹的证言不符,不应作为辩护依据。然而辩护词据此为张扣扣的行为进行解释“被仇恨的欲望所裹挟,被复仇的情绪所支配”,甚至是美化“这是一个典型的复仇案件,具备民间法的某些正义元素”,不能发挥辩护作用。

 

  另一方面过分渲染情绪,其实法律意义不大。如果只有这一份辩护词,那么辩护不是有效辩护。虽然本案难以在定罪方面进行辩护,但在被告人精神状态、自首等量刑情节尚存在辩护的空间,这份辩护词除了提出创伤后应激障碍的可能性,几乎没有提及能够影响定罪量刑的法律意见。可以说这不是一份法律文书,是一个文学作品。不过依据邓律师的说明,另⼀位殷律师负责质证和程序部分,且庭审发问阶段时律师就自首的主动性、动机、心理状况等进行了辩护,但是并没有受到法官的采信。

 

  总结:对于此种辩护空间不大的刑事案件,精彩的陈述和煽情的辩护是一种勇敢的尝试,但作用不大。

来源:中国网    | 撰稿:张雨    | 责编:俞舒珺    审核:张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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