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便利贴|三个关键词解锁《扫黑风暴》中的刑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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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29 05:17

刑事审判庭 陈琦

今年火爆的《扫黑风暴》完美收官。作为首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电视剧,在诠释正义与邪恶相较量的过程中也是人性的放大镜。随着电视剧的热播,舆论将大多数讨论都放在了剧情对应的典型案例,包括“孙小果案”“操场埋尸案”“湖南文烈宏案”“海南黄宏案”等,本期闵法君带您跟着剧情,深入了解剧情背后的刑法知识。

剧情1

马帅故意将夜总会老板项天打伤,进了看守所。后李成阳作为马帅的代理人带着人民币30万元找项天和解。最终经过一番“搏斗”,项天带伤随李成阳去派出所进行了“和解”。

小知“视”

●刑事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是国家进行追诉的行为,故不会因为退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就撤销案件。司法实践中,在情节较轻等治安类案件中,存在达成协议互相谅解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但根据新刑诉法之规定,公安就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可以建议从宽处理。也就是说,对于已经经司法机关刑事立案的案件,和解协议不是公安撤诉的法定依据。

回到剧情中,马帅和李成阳的“和解”在现实生活中都不可能成为合法的刑事和解。李成阳通过暴力迫使项天与马帅和解,明显违背了刑事和解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即“自愿性”。此外,如果涉及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也不符合当事人之间能够自行和解的法定情形。

刑事和解制度的出台是为了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同时也是为了防止出现“花钱买刑”等损害司法公正的问题。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弥补过错,降低社会不良影响,是一种认罪认罚的态度的体现,是值得鼓励的,但与此同时,被告人及其家属不能轻信“花钱减刑”等说辞,被他人钻了空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剧情

马帅在审讯中意外身亡后,各方均怀疑马帅的死因,但经多轮检验,鉴定报告并没有问题,这恰恰让督导组产生了怀疑。督导组细查发现,当年对民警林汉坠河身亡的尸检鉴定人竟然与马帅尸检鉴定人为同一人,即绿藤市主任法医师宋涛。

小知“视”

●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所涉及的专门问题通过分析、判断所形成的一种鉴别意见,大致分为“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和“声像资料鉴定”三类。

回到剧情中,作为关键突破点的尸检报告,属于“法医类鉴定”。鉴于前情提要宋涛是一名具有法医资质的鉴定人员,且属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故就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质、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宋涛最终做出了错误的鉴定结论。虽然据宋涛交代,系其工作失误导致的差错,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宋涛为了掩盖黑恶势力的罪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故意制作虚假鉴定,掩盖真相。

鉴定人是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人。故意提供虚假鉴定的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剧情1

徐英子为了救出弟弟徐小山,被以孙兴为首的黑恶势力殴打、强奸。在徐英子去警局报警称被孙兴强奸过程中,派出所所长胡笑伟却拿出了徐英子的检测报告,告诉徐英子其嗑药,并说“你是因为喝了酒,还磕了药的情况下,导致自己的意识模糊,所以误认为他们把你强奸了,其实什么都没有发生,是你自己意识不清楚。你还收了人家的钱,这不是强奸,是卖淫”。

小知“视”

●电视剧本身并没有直接演绎胡笑伟威胁徐英子的场景,只有一句意味深长的“这不是强奸,是卖淫”,但是不难推测,这样的说法必定会导致徐英子的害怕,一方面是对孙兴等为首黑恶势力的恐惧,另一方面是对胡笑伟为代表的司法机关的失望,徐英子希望通过法律制裁孙兴等人的希望自此破灭。胡笑伟的一席话也足以认定为是对被害人徐英子的“威胁”。

被害人、证人在履行公民作证义务的过程中,发现执法机关存在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及时向法律监督部门反映。需要注意的是,在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后,应当提供相应线索或者材料。

这里的“线索”是指“内容具体、指向明确的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等”;“材料”是指能够反映非法取证的伤情照片、体检记录、医院病历、讯问笔录、讯问录音录像等。但是,作为被害人、证人往往在侵害发生时,可能无法及时取证或固定证据,这也给案件事实的调查增加了难度。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闵法君提醒

戏剧源于生活,生活高于戏剧。“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重拳出击,依法打击黑恶势力,依法严惩涉黑涉恶腐败分子和“保护伞”。“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生活与法同行,无论是戏里还是戏外,请相信并利用好法律武器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坚决向黑恶势力和违法犯罪说不!

原标题:《普法便利贴|三个关键词解锁《扫黑风暴》中的刑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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