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强基在行动】一堂为教职工专属定制的法治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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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21 03:52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

教职工的“身正”不仅需要道德引领

更需要法治约束

学法、懂法、守法、用法

成为新时代教职工的必修课

6月30日,建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合雪梅受邀走进建水县第二中学,向百余名教职工分享那些与师生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

本堂法治课,通过一个个鲜活的性侵未成年人典型案例,带教职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例背后的法律关系、犯罪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并重点分析了教职工违法犯罪案例背后折射出的师德师风失守问题,引导教职工严守师生交往边界 ,明确职业边界,避免触碰法律红线。

法治护苗,预防措施有哪些?

1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

·发挥职业人员“哨兵”优势

·打破“旁观者效应”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包含哪些?

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一)规定: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2

从业禁止制度

·防止换个“马甲”重操旧业

相关法律法规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的人员,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且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课堂最后,合庭长选取醉驾、赌博案例,详细分析了赌博、酒驾行为对个人、家庭及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引导教职工莫存侥幸心理,时刻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法律不仅是守护学生的“隐形铠甲”,也是教师自我保护的“安全带”。若每位教职工都能以法明责、以德育人,那么教育事业必定能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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