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法守法丨来看看法律、法规是怎样保护西双版纳州易武自然保护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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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7-22 18:08

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绿水青山才是金山银山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森林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恢复森林保护标志,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壤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在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妨碍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古树茶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茶树是指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型茶树和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栽培型茶树。

第十二条 古茶树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移动、毁保护标志;2.盗伐树木,挖取树根,剔剥树皮,刻画树干,攀折树枝;3.种植未经批准的植物;4.对古茶树使用化肥、农药、生长调节剂;5.超标排放废气、污水、粉尘;6.倾倒或者堆放垃圾等废弃物;7.探(采)矿、采石、取土;8.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周边1000米内建设对大气、水流、土壤造成污染的工厂。

四《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十二条 每年12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为全省森林防火期,3月1日至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高火险期。

第二十一条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禁止下列行为:

1.吸烟、烧纸、烧香;2.烧蜂、烧山狩猎;3.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4.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5.焚烧垃圾;6.其他非生产性用火。

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因民俗活动需要特殊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对个人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三条 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和机关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本法的行为。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机关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十一条 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

第三十二条 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

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点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

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20立方米或者幼树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的应当立案。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灾的。失火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当立案。

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陆生野生动物制品的,应当立案。

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具有其他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的应予立案。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十二条 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

第四十一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藏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的解释》,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如自然保护区)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保护区内茶资源管理

保护区内存在的茶资源,按照《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国有林及州县级自然保护区内茶资源科学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西政办发〔2020〕12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

在保护好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的前提下,科学、合理、规范地对国有林和州、县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资源、茶资源进行科学管理和利用。

国有林区和自然保护区内现存的茶树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有、转让和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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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学法守法丨来看看法律、法规是怎样保护西双版纳州易武自然保护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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