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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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1-20 10:08

清末羁押未决犯的场所。中国近代监所之一,始于清末改良监狱时期,治革至今。清德宗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清朝进行官制改革,审判权事归大理院,其各级审判系统均设有看守所,拘置待讯的犯罪者,各级审检厅或发审处也有看守所。由所长负责全所事宜。《清史稿·刑法志》说:“自光绪三十二年审判划归大理院,院设看守所,以羁犯罪之待讯者。各级审检厅亦然。”清末看守所的设立,与监狱分制,是仿照资产阶级国家的监狱体制,从而代替了旧制凌虐不法的官媒和私禁的班房。北洋军阀政府继承清末制度,看守所附设于各级审判机关,其职权的行使得由检察厅监督。1928年颁布的《看守所暂行规则》规定:“看守所由地方检察厅检察长监督之。初级检察厅若距地方厅较远,须设看守所者,检察长得以其职权委任初级检察官监督之”。国民党统治时期,看守所附设于各级法院,主要羁押未决刑事被告人,也时有拘禁已处徒刑或拘役刑者。看守所所长由该法院院长指挥,统管全所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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