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政院院章》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11-20 10:10

清末制定的关于中央议事机构资政院的组织、权限和活动原则的法规。该法规公布于宣统元年七月初八日(1909年8月23日),共10章65条,另有附条2条。其主要内容有:①规定资政院的宗旨。《资政院院章》规定:“资政院钦遵谕旨,以取决公论,预立上下议院基础为宗旨。”这一宗旨说明,资政院只是为设立议院奠定基础,而不是正式的议院。②规定资政院的组成。《资政院院章》规定:资政院设总裁2人,总理全院事务,由皇帝从王公大臣中选派;设副总裁2人,佐理全院事务,由皇帝从三品以上大员中选派;设钦选议员100人,由皇帝从皇室、贵族、大官僚、大资本家中选定;设民选议员100人,由各省咨议局议员互选产生,由督抚圈定批准。这些规定说明,资政院的成员都是些皇亲、贵族、地主、买办和资产阶级上层人士。③规定资政院的职权。《资政院院章》规定:资政院议决国家的预算、决算、税法、公债、法典(不含宪法)及其他奉旨交议事件。其中,预算、决算、税法、公债、法典等项议案,“应由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先期拟定,具奏请旨,于开会时交议”,但“税法及公债事件……修改法典事件,资政院亦得自行草具议案。”④规定资政院同其他国家机构及人民的关系。关于与行政衙门之关系,《资政院院章》规定:“资政院议决事件,若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不以为然,得声叙原委事由,咨送资政院复议”;“资政院于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咨送复议事件,若仍执前议,应由资政院总裁、副总裁及军机大臣或各部行政大臣分别具奏,各陈所见,恭候圣裁”。关于与各省咨议局之关系,《资政院院章》规定:“各省咨议局与督抚异议事件,或此省与彼省之咨议局互相争议事件,均由资政院核议。议决后由总裁、副总裁具奏,请旨裁夺”;“各省咨议局如因本省都抚有侵夺权限或违背法律等事,得呈由资政院核办”。关于与人民之关系,《资政院院章》规定:“各省人民于关系全国利害事件有所陈请,得拟具说帖,并取具同乡议员保结,呈送资政院核办”;“资政院于人民陈请事件,若该管各股议员多数认为合例可采者,得将该件提议作为议案”。

宣统二年八月二十日(1910年9月23日),根据《资政院院章》,清朝正式设立资政院。资政院虽然仿效了资本主义国家议会的形式,但是并没有资本主义国家议会所拥有的权力。实际上,它不过是一个清朝专制统治者直接控制的御用机构。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