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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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11-20 10:11

清末沈家本仿效西方诉讼制度主持编修的诉讼法。沈家本主张“刑法为体,诉讼为用”,“体不全,无以标立法之宗旨;用不备,无以收行法之实功。二者相因,不容偏废”(《大清光绪新法令》第十九册),于是在他主持修律期间、奏请编订刑事、民事诉讼法。1906年4月,此两法以合一的体例编成。由于该法采用了公开审判制度、律师制度、陪审制度,因而引起封建保守势力的反对,未能颁行。《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的编制,是中国法律制度史上程序法与实体法分离开来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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