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仆寺旗五部门发布联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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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2-01 01:16

关于依法打击虚假诉讼行为的联合通告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诚信有序,加强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力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中共太仆寺旗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太仆寺旗公安局、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太仆寺旗人民法院、太仆寺旗司法局现联合通告如下:

一、虚假诉讼是指案件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案件执行过程中,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者规避法定义务,通过恶意串通、虚构事实、虚假陈述、故意隐瞒、伪造证据、滥用诉权等方式企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调解或执行法律文书,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重点关注的虚假诉讼易发的案件类型: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二)以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三)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四)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当事人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五)公司分立、合并和企业破产纠纷案件;

(六)劳动争议案件;

(七)其他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案件。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依法严格审查、及时甄别虚假诉讼犯罪的情形:

(一)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理由不符合常理,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可能的;

(二)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诉讼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三)在可能影响案外人利益的案件中,当事人之间存在近亲属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的;

(四)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性民事权益争议和实质性诉辩对抗的;

(五)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对其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且不符合常理的;

(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不足,但双方当事人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

(七)当事人自愿以价格明显不对等的财产抵付债务的;

(八)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

(九)诉讼代理人违规接受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给付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案外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指使、引诱他人伪造、变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十一)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干扰民事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

四、针对虚假诉讼行为,中共太仆寺旗委员会政法委员会、公安局、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局将作出如下处理:

政法委、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局分工负责、配合协作,政法委支持和监督政法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加强对政法工作的督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的,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及时立案、及时侦查取证、抓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依法及时批捕,及时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审理;司法局在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旗工作中加强对虚假诉讼相关法律文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五、依法加大对虚假诉讼和在诉讼活动中虚假陈述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凡是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虚假诉讼参与人主动如实供述并积极配合、减少损失的,涉嫌虚假诉讼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如实供述、主动投案交代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二)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如实供述、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如实供述、投案自首的,或者亲友举报或报案后,主动交代或投案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对于为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充当保护伞或者直接参与虚假诉讼违法犯罪的国家公职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对于包庇、窝藏、纵容实施虚假诉讼行为人员的,为其提供帮助、通风报信、毁灭证据的,订立攻守同盟或者妨碍证人作证的,特别是对举报人、证人实施威胁、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四)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公证员、仲裁员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虚假诉讼的,依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照有关规定从严追究法律责任。

(五)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欢迎广大群众向全旗范围内政法委及公检法司任何单位举报虚假诉讼线索,希望虚假诉讼案件的受害人、知情人积极配合相关单位的调查取证工作。政法各单位对举报人、揭发人、证人以及其他知情人的身份信息严格保密,并坚决依法保障举报人、揭发人、受害人、知情人、证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对检举、揭发相关单位未掌握的其他重要犯罪事实和线索的,经查证属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中共太仆寺旗委员会政法委员会举报监督电话: 0479—5232800

太仆寺旗公安局举报监督电话: 0479—5227110

太仆寺旗人民检察院举报监督电话:0479—5238170

太仆寺旗人民法院举报监督电话: 0479—5238227

太仆寺旗司法局举报监督电话: 0479—5226272

特此通告

来源 :太仆寺旗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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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太仆寺旗五部门发布联合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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